霍光诉佛山市升平百货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7)
www.110.com 2010-09-03 16:11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依约交付商铺及支付临迁补助费、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其请求按套内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补偿商铺的请求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其请求的临迁补助费及违约金计付的方式与合同约定的内容不符,对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被告的抗辩请求无证据支持,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佛山市升平百货有限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补偿给原告霍光位于佛山市升平路高基街南侧新建大楼首层且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临街一线商铺一间。二、被告佛山市升平百货有限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霍光支付临迁补助费及逾期交付商铺的违约金(按每月1881元从2006年7月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逾期付款,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的双倍计付迟延履行金。三、驳回原告霍光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78元,由被告承担。
宣判后,原审原告霍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按建筑面积15平方米,而非按套内建筑面积15平方米补偿商铺给上诉人,适用法律错误。《佛山市拆迁房屋产权补偿合同书》第二条“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的约定无效,被上诉人应按套内建筑面积15平方米补偿商铺给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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