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光诉佛山市升平百货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8)
www.110.com 2010-09-03 16:11
1、《佛山市拆迁房屋产权补偿合同书》第二条“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的约定违法。被上诉人拆除的佛山市升平路高基街27号属于上诉人所有的房产,建筑面积合计23.14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10.6平方米,非住宅面积12.54平方米,由于是自有独立房产,不存在公摊面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市人民政府有权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具体实施办法。佛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佛山市区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1:1的比例在非住宅房屋中调换产权面积。”因此,《佛山市拆迁房屋产权补偿合同书》第二条约定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明显低于1:1的比例,该条约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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