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觉得现在的拆迁,大部分都有“强拆”之嫌。不过依法来说,强拆似乎有理。因为拆迁裁决作出后,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强制执行权,就算当事人提起了诉讼,但是“诉讼不停止执行”,也就是说,打着拆迁官司的同时,房子都可能被合法地拆掉。“原来不曾见过,只是最近几年,尤其是《物权法》实施之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停止执行的情形开始出现,而且越来越多。”刘行说,但在诉讼不停止执行作为原则的法律框架下,法官也很无奈。何况,法院面对的是房屋已经强制拆迁的既成事实,这往往是“看不见的压力”。
在北京市一个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工作了10年的法官、34岁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刘行,在春节前向国务院法制办递交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简称《征收条例》)。“征收条例顺应了保护公民个人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时代要求,力求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和救济,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在接受记者专访时,他用自己亲历的司法实践,阐述征收条例必须要做的“两大手术”。
征的是房还是地?
分别补偿才会改变混乱现状
刘行接触的几乎所有的拆迁案件当事人,都曾试图向这位法官“厘清”一个问题:是房子?还是地。
生活在寸土寸金的北京老城区,老百姓早就知道,地比房值钱。房屋拆迁在那些当事人的心里,其实是包含两个内容的:首先是土地使用权转移,然后才是房屋拆迁。而后者,也就是房屋拆迁,其实并不那么重要。因为拆迁的大多是老旧的房子,房屋本身造价,无非就是木头、砖头和工钱。如果是危房,那就更不值什么钱了。因此,官司打到法院的那些当事人,要求补偿的内容压根儿不在房子上。“而是地,是为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要份补偿。”刘行说。
每一个当事人都会和刘行算账,算完依房屋面积计算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之后,无一例外地计算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补偿价。而算法,可就是千人千面了。“当事人都觉得自己有理,也说得出理来。他们觉得房子是房子,地是地,房屋拆迁补偿款和土地使用权转移款是两回事,两个都要有。”刘行说。
但拆迁部门不这么看。他们也有理。他们拿来的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其中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区位’补偿价由基准地价和基准房价构成。”他们据此认为,“区位”因素包含在了房屋拆迁补偿款的评估项目中;而“区位”补偿价因为暗含了基准地价因素,也就等于房屋拆迁补偿款中暗含了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区位当然是土地使用权的一个重要因子,但补偿了区位,就等于补偿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么?不仅当事人对此想不通,处理过形形色色拆迁案的刘行也称;“土地使用权评估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除了区位,还要考虑很多因素。在这个问题上,当事人的有些观点我内心认可。”
比如,在物理上,不仅要考虑面积、位置、地块形状、是否临街等因素,还可能要考虑历史状况、自然景观等因素。“你想想,同一个小区内面积相同房子,一个是临街的商铺,一个是普通的住宅,能用一个价格评估么?还是同一个区域内相同面积的房子,一个紧挨着文物保护单位,一个离得老远,能用一个价格评估么?”刘行说。
不光是物理因素,还有经济因素、环境因素。“土地所在地的市政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完备程度,城市发展规划尤其是市政设施和规划等,人口数量、环境污染等因素都该综合考虑。”
“当事人普遍认为,目前的房屋补偿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区位的因素,但并没有对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进行完整的补偿。对这样的诉求,让法官怎么判?无奈法律规定就是一笔杂糅着的糊涂账,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就不足为怪了。把目前的纠纷拿到草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框架下,发现还是一笔糊涂账。”刘行指的是意见稿第二十条的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还有十二条的规定:征收房屋的,应当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依法收回后怎么补偿,草案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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