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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暴拆迁的是政府职能部门
www.110.com 2010-07-05 09:34

  在拆迁法,物权法,工商法,治安法等著法律面前,拆迁公司,企业,百姓谁违法拆迁,报警110警察就会来制止暴力违法拆迁;中国社会是有法规管理的社会。

  凡暴力拆迁,都来自政府行政职能的“决策”与“行政执法”作为,机制决定,各级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决策”的出台,就是“政策法规”,部门都必须按这个“政策法规”而行政执法,无论这个“政策法规”正确与错误,是否曲解,架空,对抗中央决策,谁不执行,谁就属于“渎职”。而执行了,即使是违法违纪的,由于按“政策法规”而行政执法,就没有人“违法违纪”,职能违法违纪,贪污腐败受到保护。

  而各级政府历来是政治约束的政治行政职能政府,各级行政职能出台的“决策”和“行政执法”作为,历来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条例的监督,惩罚,特别是进入开放,政治约束丢失,各级政府行政职能,就成了说啥是啥,想干啥就干啥的无法无天的行政执法职能,城管可以将拍照的老板打死,拆迁可以看着房内有人硬性“行政执法”拆迁,将人活活砸死,而最后政府买单赔偿,决策与执行人“行政执法”“没人违法违纪”,还成了工作中的“先进”。

  中国社会当下出现了1.专政法规2,政府行政决策法规3,开放前的管理法规4,开放后开放法规。而这些法规,都没离开专政管理企业和百姓的管理法规;而政府决策与作为,不作为,乱作为,不再法律法规的规范内,一切以中央首长的号令和中央最新决策为标准;

  这就出现了管理时期与开放时期的两种意识思维模式,语言模式,作为模式,管理模式的思维,语言,行政执法作为模式,与开放了的社会,在思维,语言,作为模式上就出现了相抵,摩擦,矛盾。一切不和谐出现在这里,法律规范的不健全,不完善,不协调,不稳定,依然滞留在管理思维模式框架中,依然是这样的行政管理,没犯法的人和企业,也被“规定”犯法,而犯法的行政职能人员,由于这样“行政执法”“依法”(行政法)的掩护,就没人“违法违纪”。

  法院不受理行政职能“渎职”的投诉,(没法规);只能由政府行政纪检和检查解决;为此行政职能继续“无法无天”,企业与百姓继续“遭殃”。

  有拆迁条例还这样违法拆迁,取消拆迁条例就更“无法无天”了。新拆迁法在词条上是非常以人为本,但在实际中,依然没有可操作性,总不能每个企业都得有一名律师,专职打官司,满身是理得企业和拆迁人,在这样的官司中,只能急的律师满头冒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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