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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拆迁进程
www.110.com 2010-07-05 09:34

  因房屋拆迁影响到的社会稳定形势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合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作为合肥市的拆迁管理部门,多年来坚持依法行政,在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各方面都做出了一定的成绩。本文旨在从合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的实际工作中探索如何坚持依法行房屋拆迁近一段时间以来被社会各界所广泛关注,中央和地方各级领导也对房屋拆迁以及政,以期推动房屋拆迁工作更加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依法行政 法治 房屋拆迁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步伐的加快,城区面貌和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了很大改善。而在旧城改造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房屋拆迁,拆迁工作政策性、社会性、群众性很强,涉及到广大被拆迁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在拆迁过程中能否切实做到依法拆迁,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不仅影响到城市建设进度和目标的实现,也影响着社会稳定的大局,更是贯彻落实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14周年,也是新修订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3周年,值此之际,笔者谨从合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拆迁管理的实例中探究在房屋拆迁工作中如何坚持依法行政。

  合肥市的拆迁管理工作始于1989年合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简称市拆管办)的成立,市拆管办成立以后始终将加强法制建设、规范拆迁管理等内容作为办公室的工作重点,着重在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推动依法拆迁的进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注重立法,加强拆迁法制建设

  拆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要求极高的工作,其针对性强、涉及面广、牵涉群众利益重大,因此只有依法调整拆迁关系才能做到群众满意、社会安定。合肥市多年来一直非常注重拆迁的立法工作,使得拆迁管理和拆迁纠纷的调处有法可依。1997年合肥市第一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出台了《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该《办法》一改过去一条路一个政策,一个项目一个方案的习惯做法,首次用统一规定的拆迁政策来调整拆迁法律关系。《办法》首次将规划区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拆迁纳入全市拆迁的统一管理之中,在全国开了拆迁统一管理的先河,解决了拆迁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办法》实施以来,有效的调整了拆迁法律关系,在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了城市建设的发展,很好的解决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出拆迁工作作为城建“排头兵”的积极作用,赢得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2002年,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以及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和发展,有关部门对合肥市的拆迁《办法》及时做出了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在继承原《办法》好的做法基础上对一些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体现了立法要与时俱进的思想。《办法》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将社会开发拆迁与市政建设拆迁政策相并轨,对过去要求公民在市政建设拆迁中须无条件服从的观点和做法在法律的层面上给予了纠正,极大的保护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此外新修订的拆迁法规更注重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体现了拆迁立法人文关怀思想,在对低收入家庭的保障,拆迁方式的扩充以及对征地转户拆迁政策的完善等多个方面都做出了较大的调整,成为新《办法》的几个亮点。与此同时政府还出台了拆迁资金监督和补偿补助标准两个配套文件,与拆迁《办法》共同规范合肥市的拆迁管理行为。

  由于合肥市对拆迁立法工作的注重,使得合肥市在全国兄弟城市中一直都属于较为先进的几个城市之一。在2001年建设部修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时,建设部特发函征求合肥市拆管办对《条例》的修改意见,办公室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并对照实际工作中的经验,对诸如拆迁人的定义、拆迁许可证的颁发条件以及拆迁货币补偿方式的采用等问题都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其中有部分内容还被建设部高度认同并被最终写入修订后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去。1999年,我市还因为一起拆迁行政诉讼适用法律的问题,对当时《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中一个关于裁决时效条款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后经建设部复函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市拆管办的行政裁决行为,并由此确认了合肥市《办法》在该问题上立法的正确性,而省实施细则也因为这一案件最后对相关条款加以了修订。

  合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作为全市的拆迁执法部门,在注重参与立法的同时,还注意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建设。作为政府的窗口单位,办公室严格约束自我行为,建立了来信、来访接待处理制度、行政裁决流程制度、行政裁决和强制执行公示制度等内部规章,实行“阳光行政”,充分接受拆迁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依法行政,稳步推进法治拆迁进程

  “徒法不能自行”。合肥市在注重拆迁立法的同时,还坚持依法行政,注重加强执法,保证拆迁法规的严格执行。拆迁关系群众利益重大,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逐步推进,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公民用法律武器来“对抗”行政权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例也越来越多。合肥市的第一例拆迁行政诉讼发生在1994年,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也不过4年,虽然群众对于“民告官”还有所顾忌,但这毕竟是我市拆迁史上的第一次,办公室也通过行政案件对行政权力的行使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随后,几乎每年都有拆迁行政诉讼的发生,但由于我们能很好的把握和行使行政权力,使得我们所作的每一具体行政行为都能符合法律的规定,所以在至今我办应诉的35起行政诉讼中无一例败诉经历。我们不断的从诉讼中总结经验来完善政策法规,来加强自身行政行为的缜密性和合法性。为了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我们在注重实体正确的同时,也非常注意在程序上的合法要求,如在行政程序中及时告知当事人权利、按照要求召开协调会、对于需要延期的拆迁项目进行延期保证整个项目的合法性、告知当事人法律救济的时效和途径等等,去年我市发生的一个拆迁行政诉讼案例就能说明这一点。“八百户”危旧房改造是我市为解决当地群众基本生活困难,提升合肥市整体形象而进行的一项德政工程,但就是这一应当地群众多年要求进行的改造项目在其前期拆迁阶段却受到了阻挠,群众提出了要无条件认可其违章建筑并无偿增加安置面积的要求,这作为本已由政府通过减免规费让利的危改工程是不可能满足的,后在多次工作仍未果的情况下拆迁人依法申请对其中的六户进行裁决。办公室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依法下达了行政裁决书,但六户以不服行政许可为由联名了84户被拆迁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并围绕着拆迁公告的性质、拆迁资金证明的法律效力等内容向市拆管办质问,后法庭采信了办公室的意见,认为市拆管办核发的“八百户”拆迁许可证程序合法、材料齐备,符合法律规定,决定予以维持。后期该六户又分别以不服行政裁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经审查同样认为市拆管办的行政裁决行为合法并予以维持,至此这起在全市有着重大影响的拆迁纠纷总算告一段落,使得该项目的后期拆迁乃至整个合肥市的拆迁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现在“八百户”危改的安置小区“福海家园”已部分竣工并即将启用安置,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状况得到极大的改善。回顾该案件,主要是办公室在行政程序的许可和裁决两个阶段上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才最终保证了整个案件的胜诉。拆迁许可严格把关,做到资料齐备、资金到位后才依法发证,不因其性质的特殊性就特事特办,保证每个项目在整体上是合法的,这是前提;拆迁纠纷的裁决办公室同样遵照法定程序并适用法律,保证了每个裁决案件的程序合法、实体正确,这是关键。办公室正是在这两个环节上的严格执法才保证了我市多年来良好的拆迁秩序和稳定的社会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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