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金政办发[2004]11号
发布日期:2004-2-3
执行日期:2004-2-3
婺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九峰水库淹没实物损失补偿政策》和《九峰水库移民安置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二月三日
九峰水库淹没实物损失补偿政策
为了切实做好九峰水库淹没实物损失补偿工作,维护库区移民、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特制订九峰水库淹没实物损失补偿政策如下:
一、补偿范围
库区淹没线以下(含库区工程建设所涉及的范围)的土地及地面附属物。
(一)土地类:水田、旱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宅基地等用地。
(二)粮、林、果、特等青苗类:水田、旱地、林地、园地、杂地上种植的粮、油、茶、竹、果、林木等作物。
(三)房产类:分国有、集体和私人房产,包括简易棚、围墙、水井、蓄水池、灶台、坟墓及其它附属物等。
(四)基础设施类:农村生活、生产设施和电力、电信、公路、广播、电视、文物等专项设施。
(五)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的动产和不动产等。
二、补偿依据及补偿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库区淹没实物损失调查核准的面积、数量、类别、等级、权属等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
(一)土地类
库区淹没线以下的集体土地,一律由政府统一征用;库区淹没线以下移民使用的国有土地,由政府无偿收回。移民承包的水田和旱地,采用与安置地的生产用地置换的方式处理,超过安置地生产用地面积部分,由政府统一征用,少于安置地生产用地面积部分采取等价置换方式处理。移民村的林地和园地,由政府统一征用。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含安置补助费)见下表。
单位:元/亩
(二)粮、林、果、特等青苗类
1、农作物青苗补偿标准:水田、旱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幼期200元/亩、中期300元/亩、成熟期400元/亩。
2、山地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亩
注:①经济林类生长到衰产期的,按初产类标准执行。
②灌木林指由灌木树种或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组成的林分。
3、零星果木补偿标准。
(1)乔木类(具有明显直立的主干而且上部有分枝的树木,通常在3米以上)补偿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株
注:①香樟或古树等胸径50cm以上补偿100元/株。
②针叶树包括杉木、松木、柳杉、池杉、水杉、雪松、柏树等。
(2)灌木类(不具主干,由地面分出多数枝条或虽具主干而高度不超过3米的),每株或每丛补偿2元。
(3)经济林补偿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株
注:①二年以下0.5元/株。
②常绿水果包括柑桔、胡柚、文旦、脐橙、枇杷等。
③落叶水果包括苹果、梨、李、无花果等。
④干果包括板栗、青枣、石榴、柿、山核桃等。
4、农田、旱地上连片经济林补偿标准。
幼龄林 300元/亩
初产期 1000元/亩
盛产期 1500元/亩
5、苗木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三)房产类
1、房屋补偿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m2(占地面积)
砖混结构单元式补偿300元/m2,普通式补偿280元/m2,以建筑面积计算。
2、屋基补偿标准。
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并已砌好墙脚的,按批建占地面积补偿30元/m2.
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并已浇好地梁的,按批建占地面积补偿40元/m2.
3、房屋装潢等补偿标准见下表。
4、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按移民户家庭人口数每人补偿200元(不计坟墓数量)。
(四)基础设施类
1、农村生活设施。
由移民户合伙安装的电视差转台及线路不作现金补偿,已出资的移民户,迁移后的闭路电视安装费由区移民指挥部负担。由村集体或移民户安装的供水设施补偿标准见下表:
2、农村生产设施。
(1)木材加工厂、粮食加工厂、榨油厂的搬迁、停业损失补偿费每家1000元,机械设备基础补偿费每家400元。
(2)村集体的公益设施补偿:
泥石机耕路:16000元/km.
水泥路面:20元/m2.
通村交通桥:500元/m2.
通村便桥:30元/m2.
水渠:渠底宽50cm以下:三面光水渠20元/m;干砌石渠15元/m.渠底宽50cm以上(含50cm);三面光水渠30元/m;干砌石渠25元/m.
厚大溪固定堰坝:150元/m.
3、专项设施。
电力、交通、广播电视和电信等专项设施复建项目,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和建设,经费协商解决。
(五)行政企事业单位动产、不动产
1、以出让或划拨等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偿。
(1)原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补偿;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土地用途、开发建设成本等因素予以补偿。
(2)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园地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3)原以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或租赁)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园地的补偿标准补偿给原土地权属单位。
2、损耗及搬迁费、迁建停产损失补偿。
(1)商业、服务性行业(包括个体商店、医务室)搬迁、停业损失,按注册资金分类补偿:
注册资金小于2000元补偿200元;
注册资金2000元以上(含2000元),1万元以下补偿400元;
注册资金1万元以上(含1万元)、4万元以下补偿600元;
注册资金4万元以上(含4万元)、10万元以下补偿1000元;
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补偿1400元。
没有注册资金的,按经营规模酌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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