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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华劳保皮件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隆庆集团
www.110.com 2010-09-03 13:02

【阅读全文】

天津市南华劳保皮>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等拆迁纠纷申诉案

法公布(2003)第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2)民一提字第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南华劳保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大街222号。

法定代表人:张赛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家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付根兴,该公司常务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26号。

法定代表人:于培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国柏,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城市房屋拆迁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西>道10号。

法定代表人:马永亮,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瑞端,该中心职员。

委托代理人:贾秀珍,天津市南开区城市建设委员会科长。

申请再审人天津市南华劳保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公司)与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庆集团)、天津市南开区城市房屋拆迁中心(以下简称拆迁中心)拆迁纠纷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29日作出(1998)高民终字第103 号民事判决。南华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2年3 月11日作出(2001)民一监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对本案提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 本案。南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家群、付根兴,隆庆集团的委托代理人杜国柏和拆迁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马瑞端、贾秀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3年天津皮鞋集团(以下简称皮鞋集团)与香港南华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南华)全行业合资,成立了天津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港集团),合资后天津劳保皮>厂(以下简称劳保皮>厂)的资产,并入津港集团劳保皮>分公司。 1996年3月15日津港集团分立,南华公司是其分出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经营公司,该公司中方是皮鞋集团,以厂房、设备投资,占20%股份,外方是香港南华全资附属公司祥俊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251.09万元,占80%股份。劳保皮>厂承租的公产厂房1047.53平方米,由南华公司继续使用,并缴纳租金。 1995 年续签上述公产厂房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载明的乙方(承租人)为“劳保皮>厂”,签章栏的乙方位置盖有“天津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劳保皮>分公司”的公章。 《租赁合同》签订后,房屋管理部门-一一天津市南开区蓄水池房管站的底档记载的承租人仍是“劳保皮>厂”。1994年劳保皮>厂并入天津市皮革化工厂,皮鞋集团是其上级主管部门。1996年10月天津市皮革化工厂被依法宣告破产。 1997年皮鞋集团更名为隆庆集团。

1998年5月天津市南开区西广开片进行危房改造,南华公司使用的原由劳保皮>厂承租的公产厂房被列入拆迁范围。隆庆集团持《租赁合同》与拆迁中心就上述公产厂房签订了协议书,由拆迁中心给付隆庆集团人民币2326866元。

南华公司认为自己是被拆迁人,拆迁中心将房屋拆迁补偿费给付隆庆集团,侵犯其合法权益,遂以拆迁中心为被告,隆庆集团为第三人,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一、废除被告与第三人所签订的讼争公产房拆迁补偿协议;被告与原告签订此房屋使用补偿协议,给付原告拆迁补偿费1326866元人民币;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第三人将已收取的1000000元拆迁补偿费给付原告。一审判决宣告后,隆庆集团不服,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一、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一中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南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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