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全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拆迁户居住用房的安置
第三章 拆迁房屋的补偿
第四章 调解和奖惩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逐步建设和改造城市,合理开发利用土地,改善城市人民的居住条件,妥善处理城市建设中的拆迁房屋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并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包括街道、庭院、各种建>地基、河、沟、二、塘、公园、绿地、山林、海滨、滩地和其它一切空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只有按照规定的范围、规模、用途的使用权,不得任意侵占、转让、出租、买卖、变相买卖或者变更用途。
第三条 经批准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划拨用地手续。如有地面建>物和构造物,得向城市主管房屋拆迁机关申请办理地面建>物、构造物(以下简称房屋)的拆迁事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挖、
填土、吹填和破坏现有地形地貌,不得擅自乱拆乱建房屋。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安置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建设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统一组织、管理,妥善安置被拆迁单位或者拆迁户。主管机关、建设单位、被拆迁单位的上级部门、被拆迁居民的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均有责任积极配
合,做好宣传解释和动员搬迁工作,被拆迁单位或者被拆迁居民在按照本办法规定得到补偿、安置后,必须>从国家建设需要,按期搬迁、让地。
禁止建设单位与被拆迁单位或者拆迁户私自洽谈条件和私拆房屋。
第五条 在城市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向主管机关交纳开发、配套、拆迁安置费。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征用土地建设的项目,除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有关规定承担各项征地费用外,还必须交纳开发、配套费。开发、配套、拆迁安置费按照占地面积计算。各城市应当根
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用地位置和占地面积,制定分类、分级收费标准,制定收交、使用和管理开发、配套、拆迁安置费的章程。开发、配套、拆迁安置费由主管机关统筹安排,用于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土地,统一安置拆迁户住房和建设相应的市>公用配套设施。
第六条 除住宅建设和必要的市>工程、生活配套设施外,其它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原则上应不拆迁或者尽量少拆迁城市居民区住宅房屋。城市居民住宅建设,要鼓励拆迁改造棚户区和人口密集、居住条件较差的地段。严禁“见缝插针”违背城市规划的要求建房,严格控制征用城市
郊区蔬菜地建房。要从城市规划的全局着眼,逐步创造条件改造旧城市。
第二章 拆迁户居住用房的安置
第七条 拆除城市居民住宅,在建设单位交纳开发、配套、拆迁安置费之后,拆迁户的住房由主管机关统一组织安置。
拆迁户的住房也可以由以下几种>道解决:
相关文章
- ·济南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
- ·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
- ·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
-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年)
- ·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
- ·关于加强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
- ·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修正)
- ·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补充
- ·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 ·关于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失效)
- ·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失效)
-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权交易管理规定(试行
- ·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
- ·山东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
- ·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补充
- ·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
- ·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
-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权交易管理规定(试行
- ·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
- ·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