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的按150%。
第三十三条 因非市>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和非公益事业设施建设项目拆迁已办理合法手续的私有或集体所有非住宅用房(不包括工农业、农林牧业生产用房)实行调产的,按《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办理,但如偿还的新建房屋中有新增的电梯、自动扶梯、空调、通讯、汽车库等设施
的,其费用应另行计算。
第三十四条 《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原私有住宅用房,经批准依法改作原所有人自己生产经营的非住宅用房”中的“经批准”,是指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应给予被拆迁人相应的经济补偿,市区的标准和计发办法为:拆迁人应按拆迁范围内的在职职工(不包括临时工)人数以及拆迁范围内在职职工按比例承担的离退休人员人数,给予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包括政府规定的各种固定津贴和
价格补贴)6个月的经济补贴,原使用人系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由拆迁人按营业执照登记在实际在册的从业人员给予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经济补贴;经济补偿由拆迁人在原使用人搬迁完毕并签订非住宅拆迁协议后一次性发给;职工平均工资按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次月的
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具体数额由市劳动部门测定。
第三十六条 《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设施补偿费标准和计发办法,市区由市物价局.土地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拆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一)列入县级以上政府重点工程的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建设拆迁房屋的;
(二)涉及学校、医院、宗教场所等房屋的;
(三)发现有保留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文物建>的;
(四)涉及产权属台、港、澳同胞,侨胞及外国人所有的住宅用房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的房屋面积均指房屋建>面积。
第三十九条 镇海区、北仑区、鄞县拆迁住宅用房或非住宅用房需提供周转用房的,其周转用房的安排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因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涉及零星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的,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共安置、补偿按《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宁波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完)
相关文章
- ·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
- ·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
- ·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
- ·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
- ·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
- ·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修正)
- ·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补充
- ·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
-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
-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 ·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补充
- ·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
-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
- ·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暂行办法(修正)(失
-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办法
- ·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补
- ·关于《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