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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北京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若干问题
www.110.com 2010-09-03 13:04

【阅读全文】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对实施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建设拆迁安置的范围应包括:经批准的建设用地拆迁和建设单位自管房范围内的房屋建设拆迁。
    建设单位在自管房范围内进行建设,对本单位或非本单位职工住户的安置,必须按照《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办理。
    二、按《办法》第八条规定,被迁户由建设单位安置以后,应即拆迁腾地。被迁户在规定限期期满前搬迁腾地的,每提前一天按户奖给人民币十元。
    三、按《办法》第四条规定,有拆迁任务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拆迁安置措施。安置措施的主要内容是准备好安置用房。经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机关审查,安置房已准备好,条件具备的,方可动员搬迁。
    区、县房地产管理机关,对批准用地范围的拆迁工作,要积极支持。对建设单位提出的住房安置方案,一般应在十天内审查完毕;对批准拆迁的房屋,要及时通知并督促基层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的核查、私房的估价、直管公房的撤管等有关事项。对多次动员拒不搬迁,建设单位要
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仲裁的,一般应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的十天内仲裁完毕,发出“限期搬迁通知书”或提出其他处理办法。
    已经批准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不得再行租赁或买卖。
    四、按《办法》第五条规定,采取临时周转措施安置时,建设单位须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工期的协议,并与被迁户签订统一规定的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建设单位、被迁户和区、县房地产管理机关留执。
    五、对被迁户在临时周转期间的各项补助费用,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享受临时周转补助费的人员,包括拆迁范围内有正式户口的家庭成员和户口在托儿所、幼儿园或在本市学校、工作单位住单身宿舍的本户成员。
    (二)临时周转期间“补助增加公共交通月票”,系指住临时周转房后,需乘用公共电、汽车上班、上学,距离超过四站地(或四华里)的,由建设单位给予报销;不足四站地的,不予报销。原享受单位补助不变的,建设单位不再予补助。原购市区月票因改购郊区月票而增加开支的,
其差额由建设单位给予报销。
    (三)免收房租的简易周转房,系指木板房、无木四防房、简易工棚等。用正式房屋临时周转的,应按规定交纳房租。住无暖气简易房,发放取暖补助费的时间,为当年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三月十五日。
    六、按《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拆迁安置对象。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户口无正式住房,或有正式住房无正式户口的,均不视为拆迁安置户,不予安置。但对有正式住房并长期居住而户口在本市其他地区又别无正式住房,或有正式户口无正式住房只有自建房屋而又别无正式住房的,可根
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安置。
    七、按《办法》第七条关于拆除私房要付给房价款的规定,拆除房管机关代管产,也应进行估价,由建设单位将房价款交由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机关代存。
    八、按《办法》第八条规定计算被迁户应安置人口数时,对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户口并有正式住房,但在拆迁范围外还有正式住房的,应减去在拆迁范围以外居住的人口数。
    按“异性分室、同性不分室”的安置原则。十三岁以上的同性成员凡未超过>人的,不予分室安置;三人以上的,可增加居室予以安置;两个以上不满十三周岁的子女,可与父母分室安置。
    被迁户自愿从城区迁往卫星城镇、远郊区、县的,安置用房面积可从宽照顾,即夫妇>人带一个不满十三周岁子女的,可安置两间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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