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拆迁安置 > 拆迁安置政策法规 > 拆迁安置法规 >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失效)
www.110.com 2010-09-03 13:05

【阅读全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三章  拆迁安置
    第四章  拆迁补偿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和各县级市、崂山区城市规划区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包括崂山区、黄岛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城建、规划、土地、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好工作,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进行。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所有人(以下简称为被拆迁所有人)和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使用人(以下简称为被拆迁使用人)。
    第七条  拆迁人应依照本规定给被拆迁人以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必须>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由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从事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人员须经业务培训取得岗位合格证书。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和岗位合格证书,由青岛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九条  市或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拆迁建设项目,由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其它拆迁建设项目,拆迁人应委托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委托拆迁的双方应订立拆迁委托合同。
    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拆迁人应交付委托拆迁费和拆迁管理费。
    第十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抄录核实户口和办理房屋估价;
    (二)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