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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
www.110.com 2010-09-03 13:06

【阅读全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郑>办〔2004〕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有效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策,促进城镇建设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城镇房屋拆迁中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拆迁管理的紧急通知》(豫>办〔2004〕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重要性

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对于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综合功能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是一项>策性强,影响面大,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和系统工程,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中央宏观调控>策的贯彻落实。因此,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重要意义,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拆迁工作的出发点,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绩观指导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各级、各部门要端正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指导思想,正确处理好城镇建设与保护群众利益之间的关系,充分考虑财力、物力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拆迁规模,做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保证拆迁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严禁不顾经济实力盲目拆迁,以牺牲被拆迁人的利益求得所谓的城市发展,特别要防止搞脱离实际的“>绩工程”和“形象工程”,切实维护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正确引导群众支持依法进行的拆迁工作,促进城市建设,防止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保持社会稳定。

二、严格控制拆迁规模,合理安排拆迁计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宏观调控>策措施,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居民的收入状况等,合理确定拆迁计划和建设规模。城镇房屋拆迁计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市发展改革(计划)、规划、房管、国土资源、拆迁等部门和县(市)、上街区要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联合编制我市和县(市)、上街区房屋拆迁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计划制订后,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要报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各地要严格控制房屋拆迁面积,特别是城镇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每年年初必须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报送拆迁改造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确保今年我市房屋拆迁总量比去年有所减少。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切实加强对拆迁规模总量的调控,防止和纠正大拆大建。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行为。凡拆迁矛盾和纠纷比较集中的地方,除保证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大社会发展项目、危房改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之外,一律停止拆迁,集中力量解决拆迁遗留问题。

三、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05号)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拆迁工作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我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配套性文件。对与国务院《城市城市拆迁管理条例》不符的,要迅速组织修订,对>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定相应的>策措施,把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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