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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修
www.110.com 2010-09-03 13:07

【阅读全文】

(1994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22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旧区改建。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全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制发和管理工作;
    (四)对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质审查,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五)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六)对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七)负责全市房屋拆迁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
    (八)处罚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
    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是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办事机构,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授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是本区、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领导。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设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
    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审批和填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工作;
    (三)调处、裁决房屋拆迁纠纷;
    (四)监督、检查房屋拆迁活动;
    (五)处罚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拆迁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准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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