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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www.110.com 2010-09-03 13:07

【阅读全文】

第一条  根据《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综合开发、旧城区改造、安居工程等建设项目由市政府组织统一拆迁,并指定被委托拆迁人。
    第四条  自行拆迁或被委托拆迁的单位均须经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资审合格,领取《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取得上岗证书,方可从事拆迁工作。
    第五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与被委托拆迁人签订委托拆迁协议。被委托拆迁人负责动员被拆迁人搬迁,组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
    被委托拆迁人按拆除住宅建>面积和安置新增建>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非住宅按建>面积每平方米12元标准,收取委托拆迁业务费。
    第六条  拆迁人申请办理拆迁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建设项目计划指标;
    (二)有土地使用审批手续;
    (三)有拆迁范围定线图;
    (四)有产权产籍变更手续和房屋拆除批复手续;
    (五)安置用房按每户5万元标准,开据保障资金认定书,并将该款转入被委托拆迁人的专用帐户。
    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包括铁路产、军产等单位自管房屋)必须经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由具备拆除资格的专业单位拆除。
    第八条  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应将拆迁审批资料及回迁安置审批资料建卷归档,长期保存。
    被委托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有关资料必须建档,从回迁安置起保管五年不得销毁。
    第九条  被拆迁人持房屋租赁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户口簿,无房产产籍房屋的被拆迁人持户口簿与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房屋拆迁协议》是回迁安置的凭证,发生争议的应先搬迁后签订协议。
    第十条  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住户一次性搬家补助费300元;自行安排过渡用房的,按核定的常住户口人数每人每月50元,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人在拆迁地居住,户口不在的;
    (二)户口在,人不在拆迁地居住的;
    (三)由于入学、入托等原因,户口在拆迁地亲属处的,而父母户口不在拆迁地的。
    第十二条  作价补偿的房屋,按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国家依法代管的房屋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房屋的重置价格以有关专业部门定期公布的价格为准。房屋成新评定按本市《房屋结构分类及各类房屋成新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非住宅使用人给予如下补偿:
    (一)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补偿费用=设备重置价×设备折旧率×剩余使用年限;
    (二)易地迁建所需原面积土地发生的使用费及调换原面积土地所发生的费用差;
    (三)按规定价格计算的货物运输和设备拆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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