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50%以下的户按比例扣减补助费。过渡费从通知拆迁当月执行。
6.拆迁户不购买统建房的,可租住公房,按公房管理办法交纳住房保证金和房租费。
7.经安置或自己挂钩带户进厂或其他单位的,由管委会一次性将建房补助拨给安置单位。标准:一人户2500元,2-3人户5000-8000元,4人户10000元,5人以上户12000-14000元。
8.凡享受带户进厂补助的,不享受开发区优惠购房,享受开发区优惠购房的,不再享受带户进厂的补助。
9.投亲靠友,终身不要政府和安置单位解决住房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安置单位同意,并经县以上公证机关公证,由安置方一次性发给住房安置补助费每人2500元。
(三)其他区域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安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开发区建设征地,实行统征后带项目分期划拨,分步开发,用多少、补多少,按用地比例安置人员。已征土地在未占用前。由原承包使用人继续耕种,收益归耕种人。被征土地从次年起不再上缴集体提留和国家农业税、农林物产税。
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用地手续完善后,被征地经济合作社需要调整土地的,由用地单位按附表六标准一次性支付调整土地误工费,包干使用。
第八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天然野生的灌木杂丛;
(二)《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下达之后抢栽、抢种的作物和抢建的设施;
(三)违法建(构)>物。
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当津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已确定的各项补偿,仍按原确定的标准执行,原江津府发〔1990〕89号《关于各类建设用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规定》、〔1993〕118号《关于各类建设用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1993〕144号《四川省江
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构>物补偿标准(表一)
┏━━┳━━━━━━━┳━━┳━━━━━━┳━━━━━━━━━━━━━┓
┃名称┃结构 ┃单位┃单价元 ┃备注 ┃
┣━━╋━━━━━━━╋━━╋━━━━━━╋━━━━━━━━━━━━━┫
┃堡 ┃条石灰缝 ┃M2┃25.00 ┃堡坎不含檐坎 ┃
┃ ┃干砌条石 ┃M2┃20.00 ┃ ┃
┃坎 ┃片(卵)石 ┃M2┃15.00 ┃ ┃
- 上一篇:松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 下一篇: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
相关文章
- ·江油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 ·《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 ·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
- ·赣州市章江新区征地及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 ·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 ·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 ·湘西自治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 ·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新
- ·武清区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意
- ·彭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一
- ·省会新客站区域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出台
- ·彭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二
- ·房改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1)
-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二)
- ·正定滨河新区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 ·滁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