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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征地拆迁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债〔2008〕169号
鞍山、本溪、丹东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我省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征地拆迁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足额偿还,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征地拆迁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辽宁省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征地拆迁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省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征地拆迁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以下简称“软贷款”)的资金管理,确保软贷款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足额偿还,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与辽宁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开发性金融软贷款合作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鞍山、本溪、丹东市使用软贷款建设的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征地拆迁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辽宁省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征地拆迁项目软贷款平台设在省交通厅(以下称“省交通平台”)。各市政府应设定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征地拆迁项目使用软贷款承接平台(以下简称“承接平台”),作为项目的投资和还贷主体,负责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征地拆迁项目软贷款的承借和组织向省交通平台偿还。
第四条 省交通平台职责
(一)负责软贷款的借入、转借及组织各承接平台向国家开发银行偿还软贷款;
(二)组织对申报软贷款项目的复审;
(三)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制定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执行;
(四)监督检查软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借款合同履行情况;
(五)督促各市政府及承接平台按期偿还软贷款本息;
(六)定期向辽宁省债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债务办”)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和偿还情况。
第五条 市政府职责
(一)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征地拆迁项目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查并上报本市软贷款项目;
(三)负责本市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征地拆迁项目软贷款的监督和管理;
(四)向省财政厅和省交通厅出具还款承诺,并承担相应的软贷款逾期责任。
第六条 承接平台职责
(一)按项目工程进度向省交通平台报送提款申请;
(二)保证软贷款资金的专款专用;
(三)认真组织项目建设,严格控制征地拆迁成本,确保资金使用效率;
(四)负责按期向省交通平台偿还软贷款本息;
(五)向省交通平台、省债务办和国家开发银行提供项目管理所需材料,并定期向省交通平台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和偿还等情况。
第七条 省债务办职责
(一)审核软贷款的资金使用及偿还方案;
(二)监督软贷款的使用和偿还。
第八条 省财政厅职责
当市政府未能履行还款承诺时,通过预算扣款结清债务。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申请使用软贷款的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征地拆迁项目应由市政府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政府。
各市政府上报的正式申请文件经省政府有关领导批示后,分别由省交通厅和省财政厅按各自职责提出审核意见,并由省交通厅汇总上报省政府批准。
省政府根据省交通厅和省财政厅的审核意见,对市政府上报的使用软贷款申请进行审批后,由省交通厅和省财政厅按各自职责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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