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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发[2003]31号
关于印发乐清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2003年6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城镇规划区范围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乐清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熞韵录虺剖蟹课莶鹎ü芾聿棵牛牐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是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办事机构。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六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必须>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牻ㄉ柘钅颗准文件;
>牻ㄉ栌玫毓婊许可证;
三牴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牪鹎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牥炖泶婵钜滴竦慕鹑诨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的80%确认,专户储存,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第八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结合拆迁地段的房屋现状确定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
第九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5日内,将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告。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条 拆迁范围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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