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安置依据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灯塔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
被拆迁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以规划和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登记确认的结果为准。
二、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
(一)货币补偿:参照其它地块评估标准,房屋指导价格
1、有照房屋
(1)楼房:2000元/㎡
(2)一等房屋:1800元/㎡(砖混平房,门窗齐全)
(3)二等房屋:1600元/㎡(砖木瓦房,门窗齐全)
2、无照房屋
(1)无照房屋
① 灯塔市国土资源局2007年10月土地二调期间航拍的灯塔地图以前建造的无照房屋根据房屋结构形式及形成年代按300—800元/㎡给予补偿。
② 灯塔市国土资源局2007年10月土地二调期间航拍的灯塔地图以后至2009年9月谷歌航拍的灯塔地图期间建造的无照房屋,根据房屋结构形式及形成年代按100—300元/㎡给予补偿。(万宝桥街道万宝桥村和二道沟村在2009年9月14日灯塔市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核量后建造的无照房屋,按《关于印发灯塔市拆除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灯政办发[2008]37号)文件精神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③灯塔市规划区内在2009年9月谷歌航拍的灯塔地图以后建造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2)看护房补偿参照无照房屋标准补偿。
3、附属物、附属设施
(1)畜禽舍:砖木结构、灰瓦屋面、水泥地面高2米以
上100元/㎡;砖混结构、灰瓦屋面高1.5米以上70元/㎡;碎石结构、油毡纸屋面高1米以上40元/㎡。
(2)围墙:砖石结构的墙高在2米(含2米)以上的每延米补偿180元;墙高在1.6米以上的每延米补偿150元, 墙高在1.2米以上的每延米补偿100元, 墙高在1.2米以下的每延米补偿50-80元。
(3)井:饮用手压水井每眼补偿1000元,饮用机电井每眼补偿2000元,脏水井每眼补偿300元。
(4)有线电视移户费:每户补偿350元。
(5)电话移机费:每部补偿200元。
(6)大门:大门楼400元/个;有雨搭铁大门100元/㎡;
无雨搭铁大门80元/㎡;木门50元/㎡。
(7)永久菜窖:砖混结构捣制窖面、壁高1.8米以上300
元/㎡;砖混结构、预制窖面、壁高1.5米以上200元/㎡。
(8)厕所每平方米50-100元。
(9)1.5米以上搭建棚子30—50元/㎡。
(10)煤棚20—30元/㎡。
(11)路面:沥青或水泥灌浆结面25元/㎡,水泥方砖
25元/㎡,砖地面15元/㎡。
注:被拆迁人对以上标准有异议的可采用评估方式确定价格。
4、青苗、果树等补偿标准
(1)树木:每株每年轮补偿5元。
(2)果树:每株每年轮补偿10元。
(3)3年以下果树苗木每棵1-3元(含移植的成树)。
(4)青苗:每平方米补偿5元。
(5)蔬菜大棚
冷棚:竹片加塑膜按25元/㎡予以补偿。筑件加塑膜按30元/㎡予以补偿。
温室:土坯墙结构按60元/㎡予以补偿。砖混结构按80元/㎡予以补偿。
注:被拆迁人对以上标准有异议的可采用评估方式确定价格,对未列入的经济作物林木补偿标准依据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指导价格予以补偿。
5、搬家补助:每户补助600元。
6、租房补助:4口人以下的户(含4口人)每户每月补助200元;5口人以上的户(含5口人)每户每月补助300元,三辈以上的户(在一起居住)每户每月补助400元。
7、拆迁区域内经营性房屋
(1)2010年1月1日以前办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经营面积部分每平方米增加5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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