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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
www.110.com 2010-09-03 13:12

【阅读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房屋扩迁资格证书、承担房屋拆迁实施工作的单位。
    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实施拆迁。
    
    第三条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以及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的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与所承担的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具体资质等级标准,由市房管局制定。
    
    第五条  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单位,须持下列文书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技术、经济、财务等管理人员情况证明;
    (四)资金证明;
    (五)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第六条  市房管局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据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定资质等级并发给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作出不批准成立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资金等或者撤销的,应在发生变更或批准撤销后的十五日内,向市房管局备案。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合并或分立的,须重新办理资质审查及审批手续。
    
    第八条  市房管局应对从事城市房屋拆迁的业务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发给岗位合格证书。
    
    第九条  市房管局对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年度考核。城市房屋拆迁单位须按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期限,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对考核合格的,予以验证;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吊销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第十条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实施拆迁的内容为:对被拆迁房屋的状况和被拆迁人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代理拆迁人参与拆迁争议的裁处。
    
    第十一条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接受拆迁委托,双方应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二条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建立拆迁档案和拆迁工作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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