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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7)
www.110.com 2010-09-03 13:12


    (二)重置价格:等同于同类新建房屋的基本造价;
    (三)商品房价格:经物价等有关部门核定的,向社会出售的房屋价格;
    (四)代建房价格:商品房价格扣除营业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利润的价格。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上述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土地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测定公布。镇海区、北仑区、鄞县的上述价格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土地管理、房地产管理部门测定公布并报市物价局、市土地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房屋成新标准由市土地管理局、市房地产管
理局、市物价局制定。
    第四十八条  因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涉及零星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的,其安置、补偿按《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宁波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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