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被拆迁户征税与工程收益税
薛刚凌教授主张向被拆迁户征税以遏制“钉子户”的不合理要价,遭到袁欲来律师的激烈批驳,随后又有若干人等为薛教授辩护,其中包括“公务警察”先生,他的辩护理由是国外和台湾的“工程受益费”。在刚刚又发生一起被拆迁户自焚的背景之下,这些似乎真地捅了马蜂窝,自然会吸引大家的关注,然而事情的争论至今难说有个分晓,鄙人插上一嘴,发表一点浅见,请大家评判。
薛教授的观点似乎言之成理,被拆迁户的房子涨价正是由于政府投入了公共投入,说白了,其实就是源于拆迁。对此,袁欲来律师已经做了批驳。鄙人不再重复。需要补充的是,我并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有些难缠的钉子户会得到高于房子价格的补偿,问题是,这种情况是极少数,第二,这里实际上蕴含着对其他拆迁户的不公平以及政府欺软怕硬、不公平对待。对于大多数被拆迁户来说,拆迁都是一件吃亏的事,相信有过被拆迁经历和大多数公众都同意这个结论。即使从经济上不吃亏,感情上、邻里关系网的打破、工作距离的增加、折腾的成本等等精神上的损失又怎么计算?
话再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如果拆迁让政府亏本,政府为什么还有这么大的热情来到处拆迁?莫非政府里的头头们都是傻子,如果这样,哪里还有“卖地财政”一说?莫非是对政府的污蔑?尽管有些拆迁确实是为了公共设施,但是,大部分拆迁都是商业拆迁或者公共设施拆迁与商业拆迁的混合,比如,上面建公益广场,下面却建地下商场。总体上来说不管中国哪里的政府,全盘算来,拆迁的结果肯定是政府赚钱,者是毫无疑问的。无锡市政府把第一人民医院迁走,医院原址卖出去赚了两个亿,政府不吃亏,是政府首长自己说的。笔者所知某区域拆迁建大学城,尽管其中大学校园政府并没有赚太多钱,但是,其一因此带动的附近的商业开发让政府转了10个亿,这还不算大学原校址的地盘被政府转手卖掉赚的钱在内。
公物警察先生引进工程受益费一说为薛刚凌教授辩护,并且对中国法学界只进行宏观研究的毛病大加指责。我承认,公务警察先生的学术敏感性还是很强的,作为一个实务工作者,能够对理论研究有这么大的兴趣并且有一定的研究深度,确实难得。他对学术界的批评也有道理,甚至很中肯。但是,他没有意识到,微观和宏观都是必要的,只见森林不见树木是要不得的,同样,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也是要不得的。他从法规到理论介绍了台湾和日本“工程受益费”的情况,以此一方面旁证薛教授的观点,另一方面借此批评中国(大陆)的行政法学界的学者。他说:“我认为大陆的行政法学者,普遍的对于具体的行政法制度,尤其是各论部分,知之甚少或者一知半解,我想这倒是符合袁裕来律师指摘行政法学界的本意。我国的学者们,少发点不着边际的宏论,踏踏实实做点具体的实务上的学问,是时候了!”
但是,我却以为,公务警察先生缺乏的恰恰是宏观的观察和就事论事,也就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且不说,被拆迁户是否真地是“工程受益”者,也不说其实大陆早已经有了征收“工程受益费”的事实(尽管没有用这么个名称),比如到处可见的“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收费站牌,高速公路收费站就更不用说了。正是:“此树是我载,此路是我开,要想从此过,留下买路财。”此亦可谓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的继承。人们常说的“三乱”,其实就包括“乱收费”,比如城市建设费等等,我早年在中学教书,乡政府的干部居然到学校来收绿化费。如果说大陆的政府很傻、很天真,不知道收“工程受益费”,除非你是外国人。
问题还不在这里,问题是台湾也好、日本也好,人家收工程受益费是在民主法治的“宏观”背景之下进行的,其决策、数额限制、过程公开、事后救济等等非大陆可比。比如深受公务警察先生推崇的台湾当局《工程受益费征收条例》有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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