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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由市场确定
www.110.com 2010-07-05 09:01

  涉及到城市规划区内广大拆迁者、被拆迁者利益的《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案草案)》今日通过本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订意见。这部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其征求意见稿中的具体条款是如何形成的,形成这些条款的初衷是什么?为什么要这样制定?修订条例的宗旨是什么?

  带着以上问题,本报记者昨日独家专访了修订案草案的部分参与者、省建设厅法规

  处处长陈福忠、省政府法制办正处级调研员何曲。两位起草者分别从条例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对安置补偿金的监管、安置房的要求、以及如何规范拆迁人行为、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等不同角度,对修订案草案中的具体条款设置进行了解释。

  据介绍,立法听证会召开后,省政府法制办将把各方意见汇总,作为再次修订的参考。该条例草案最后将以省政府议案形式提交省人大,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条例适用城市国有土地

  修订案草案第二条:在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何曲:这一条是对条例的适用范围进行规范。也就是说,条例一旦通过实施,那么它适用的就是我省内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不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拆迁。

  杜绝不规范和违法拆迁

  修订案草案第六条: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何曲:现在有些没有拆迁资格的拆迁者,进行违法拆迁、不规范拆迁,不仅不能保证拆迁的进度和质量,同时对拆迁人员本身的安全防范措施也做得非常不够。基于保护拆迁者和被迁拆者双方利益的想法,我们在修订草案中提出了这一条。草案中还提出了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向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5方面的资料: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安置资金不能随便动用

  修订案草案第九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扣除安置现房价值后该项目的补偿安置总额。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未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拆迁人不得动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陈福忠:这一条的主旨是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该条第一款强调的是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是足额。换句话说就是:你要搞拆迁,首先就必须要有充足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要有资金保障。至于该条第二款,则是强调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也就是说,你有了这笔钱,还必须上到银行的专用账户上,并保证这些钱全部都用在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上。

  对于该条第三款,在起草这个草案时,参与起草的专家经过了反复斟酌。这一款现在是“未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拆迁人不得动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里面“批准”这个词,最先考虑用“备案”,但在反复论证中,大家认为如果用“备案”,对拆迁安置资金的专款专用的监管力度显然就很弱,拆迁安置资金极容易被挪作他用。从监管的角度看,最后大家一致认为采用“批准”比“备案”更有利于资金的监管。同时该款中,还明确强调必须经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才能动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这样规定,旨在加强对安置资金的监管。

  此外,修订案草案对擅自挪用安置补偿金者,也作出了相应的罚款处罚。同时,对越权批准、滥用职权批准或者违法批准拆迁人动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安置房社区设施需配套

  修订案草案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对拆迁安置地点、户型等进行实地查核。安置房应当具备公共交通、入学、就医、日常生活等条件。

  何曲:这主要是为保障被拆迁人正常的生产与生活。尤其是异地安置时,如果安置房所处位置偏僻,没有学校、没有医院、那么家里孩子上学怎么办,有人生急病怎么办,这些都是应该考虑的。当然,这样规定是否完善,目前的草案稿还不能定。

  不能裁判和运动员都当

  修订案草案第十三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充任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也不得设立房屋拆迁公司。

  陈福忠:我们在立法调研中发现,有些地方存在着房产管理部门设立拆迁队、房屋拆迁公司的情况,这些情况是不允许存在的。市场经济要求,政府职能部门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如果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那到底是谁来监督谁呢?政企必须分开,房屋管理部门不能设拆迁公司、拆迁队。如果设立了,必须脱钩,否则就违法。

  不是强拆不能停水电气

  修订案草案第十九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迁或者未由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拆迁,拆迁人和有关单位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也不得强行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

  何曲:据我们在立法调研中了解,现在全国大多数省市关于房屋拆迁的条例中,都写进了这样的内容。另外,对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的,修订案草案规定由房屋管理部门责令拆迁人停止违法行为,在赔偿被拆迁人损失的情况下,还要对拆迁人或责任单位进行罚款。当然,这些内容将来是否会正式写进法律文本,现在还不能确定。

  争议颇大的第二十二条

  修订案草案第二十二条:拆迁补偿的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对被拆除房屋面积和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公房租用凭证记载为准。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公房租用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公房租用证对房屋建筑面积未作记载,或者对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其建筑面积以实际测绘为准。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公房租用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公房租用证对房屋的使用性质未作记载的,按照实际用途进行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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