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房已经没有了,新房子是他们出钱造的!现在拆的是他们造的房子!为什么不能拿动迁费?”2005年的一天,虹口区检察院信访接待室来了两位老人,一位是60多岁的当事人妻子;另一位80多岁离休干部,是当事人的代理人,坚持要检察长接待。
拆迁费归旧主人
80多岁的离休老干部还当代理人?当时,我作为分管民检工作的副检察长出面接待了两位老人。当事人妻子说,她的丈夫是解放初来上海工作,不久两人成婚。政府考虑到他俩住房困难,就把一间长期空关、属于第三人的草房借给夫妻俩住。这一住就是几十年,草房的主人也没露过面。夫妻俩按期向房管部门交纳房租,并经审批把草房翻成了瓦房,又把瓦房翻成了楼房。直到他们所在的地区拆迁,夫妻俩忽然被告知,那笔几十万的拆迁费属于草房的主人。夫妻俩一筹莫展,想来想去只能求厂里的离休老干部出主意。老干部听了也气不过,草房早就没有了,夫妻俩省吃俭用造起来的房子却是人家的?
热情没有换来胜诉
老干部答应帮他们打官司要回动迁费,但热情没有换来胜诉。老干部觉得法院判他们败诉没道理,他打听到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科是专门为监督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而设立的,便找上门来了。尽管检察院承办人已将不支持抗诉的意见反馈给他了,他仍想不通,认为有必要跟检察长交流。我理解老干部的心情,也明白他把抗诉看成最后的法宝。但他显然忽略了房屋权属登记确定的基本前提。尽管我很感动于他对检察机关的信任,也为民检的抗诉职能有了较广泛的社会认知度而感到欣慰,却还是不得不把民检部门的审查意见再复述了一遍。
添附“事实”另行起诉
来访者是可敬的。他们在争议面前,没有选择对抗社会,而是相信法律。我想,法治建设正是需要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权利义务的清晰认识。眼前的离休老干部,不正是一个积极的实践者吗?但房屋的产权关系是不能因敬意而混淆的。如果老人要保住应有的经济利益,可以因添附事实的发生而另行起诉,要求房屋产权人给付补偿。
我建议他们变更诉讼请求重新起诉,并在需要咨询和帮助时与我联系。一个多月后,老干部打来电话说,他们已经变更诉请重新起诉。又过了一阵,民行科的同志告诉我,老干部寄来了一封感谢信,他代理的添附补偿的诉讼赢了:他的同事得到了一半的拆迁费用。
时至今日,我已经记不起老干部的名字,但他无疑是我接待过的来访者中给我印象最深刻的一位。因为,他以对法律的信任和坚持,践行了“法律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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