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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区房屋拆迁评估问题分析
www.110.com 2010-07-03 16:52

  根据建设局安排,我办对市区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和评估制度进行了调查,深切感到市区拆迁政策和评估制度具有前瞻性、灵活性,体现了为民服务宗旨,给老百姓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有效的推动了拆迁进度,加快了城市建设步伐。同时,对拆迁中出现的问题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提出了完善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体系的建议。

  一、公正透明,货币化安置率高

  对近两年来各拆迁项目拆迁情况进行统计,发现选择住宅货币化补偿的拆迁户占总签约户数的70%以上,如陈家弄地块(人民路拓宽一期工程)拆迁户共132户,已签约131户,其中选择货币化安置85户占72.5%;机床厂及二轻机械厂地块,拆迁户数为192户,已签约186户,其中选择货币化安置144户,占77.4%;环城河C块(一期,二期)171户,已签约165户,其中选择货币化安置130户,占78.8%。

  住宅货币化安置率高,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房屋拆迁评估合理,评估价格略高于同类地段同类房屋的市场交易价格,且选择货币安置增加了10%的附加货币补偿,拆迁户得到了实惠;其次,近两年来我市的房地产市场趋于理性,商品房价格基本稳定,选择房屋余地大,拆迁户没有对房子的盲目追求和冲动;第三,安置房屋一般为定点安置,有些拆迁户因各种原因,不想去定点安置房,而在选择货币后自己到市场上去购买中意的二手房,一般二手房都有装修,从经济角度讲比较合算。

  从各个拆迁项目和拆迁公司以及评估公司反馈的信息来看,大部分被拆迁人对政策比较满意,对拆迁评估结果是可以接受的。

  二、美中不足,现行评估制度存在瑕疵

  调查中,也发现在现行评估制度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虽不影响大局,却是一个隐患,给评估和拆迁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1、房屋重置价偏低问题

  现行的房屋重置价是参照湖建发〔2002〕78号文件,但由于近年来建筑材料的涨价,旧的重置价已显得滞后。例如:砖混二等重置价(包括配套设施)为650元/㎡,明显低于实际建造成本。另外,各种结构的分项重置与被拆迁房屋的实际分项重置往往对不上,给评估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2、营业房评估与安置问题

  营业房货币补偿基准价滞后,未按地段、路线制定价格,评估方式不符合国务院《拆迁条例》被拆迁房屋按市场价评估的规定。被拆迁的营业房因建造时间较长和当时的建设习惯,一般进深较浅;而新建的可用于安置的营业房进深较大;两者难于统一,评估价格如何衔接协调是一个问题,而现行的评估政策对于临街深度没有明确规定。

  3、土地使用权价值问题

  改制企业在旧城改造中的房屋拆迁是近几年新涉及的问题,由于改制是“一企一策”,企业改制后,其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性质繁杂多样,有出让、转为租赁、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剥离或部分剥离等多种形式。对不同土地使用性质的房屋评估补偿,现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

  4、评估公示问题

  有部分拆迁户要求,被拆迁房屋评估及装修评估价格进行公示,应包括现行拆迁评估政策及技术路线的内容和程序。

  三、为民服务,完善拆迁评估政策

  对调研中发现的上述问题,结合实际情况,与拆迁公司、评估机构和拆迁人进行积极探讨,认为应解决之,进一步完善现行评估体系,并提出建议如下;

  (一)解决重置价问题的办法

  1、重置价已明显偏低,根据省条例重置是指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配套设施费三项。按照现在的建材价格、人工费和机械费及配套设施,如标准砖混二等650元/㎡已不够(实际约为800—1000元/㎡)。在实际评估中有时要靠提高等级来提高重置价。可考虑采用工程造价类比法来重新确定房屋重置价。

  2、重置价的分项在实际评估中不实用,虽然定的比较细化,但往往与实际情况不符,而且分项中的某些项目针对拆迁评估欠合理,可参照其他城市的重置价作相应调整。

  3、解决层高问题,在实际评估中,评估往往按照自己的习惯对层高进行调整,造成有时同样的房屋重置价有差异,所以应统一评估参数,明确层高问题。如杭州砖木结构层高一般不作调整,砖混结构按增加1米重置价提高10%—15%。

  (二)营业房评估及装修评估

  1、对营业房和安置房的评估,可以考虑借鉴土地评估上的路线法来进行设定标准深度,运用4321法则进行评估。

  2、营业房评估采用市场比较法,在房屋拆迁评估中以同类房屋的市场成交价格为基础,进行适当修正,作为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虽然市场比较法公式比较简单,但其质内容涉及到方方面面很多问题(包括重置价,成新,临街开间、临街深度、商业氛围等等),应注意把握各拆迁点同类房屋的评估补偿平衡,逐步建立营业房交易价格体系,并加强评估机构的监管。

  3、改制企业房屋的评估补偿。解决改制企业的房屋评估补偿问题,要按改制企业占有的合法权益与主张补偿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在拆迁评估时,应依据改制时所付出的改制成本取得的完全权益为前提,遵循“谁投入、谁占有、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凡改制企业所使用的被拆迁房屋,在改制时包括所使用的国有土地一并进行资产评估列入改制成本的,就可享有完全的房地产权益,按市场评估价全额补偿给改制企业。对企业在改制中,仅对房屋建筑物作为资产评估,未将土地资产列入改制评估范围的,因其占有的房地产权益不完全,补偿不应包含地价因素,但为了有利于拆迁,在拆迁评估时,可按照完全的房地产权益进行市场评估,然后在评估额中参照土地出让的标准作适当比例扣减后,再全部补偿给改制企业。

  4、现行的装修评估指导价是2003年制定的,随着近几年建材和人工费的飞涨,许多分项已远低于市场价。而且原装修指导价是根据工程造价制定的,与普通住宅和店面装修评估有较大出入。对此,可考虑修改和调整装修指导价。

  (三)建立拆迁评估救济机制,透明评估内容和程序

  建立拆迁评估鉴定委员会,规范房屋拆迁评估鉴定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房屋拆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合理;透明拆迁评估内容和程序,可以采取挑选有代表性的房屋标的和装修标的来进行公示的方法,由被拆迁户自行比较。

  四、以调研为契机,解决“一路二区”评估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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