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方面负责人说可向房管局裁决处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满还可通过法院来判决
南方网讯 广州市中山七路兴和新街的十几位住户近日反映,因扩建某中学这一带的住户将要拆迁。负责拆迁工作的某拆迁公司拆迁人员很少上门与业主沟通,只是打几次电话商谈,而且补偿过低;拆迁户通常还弄不清楚怎么回事,就收一份拆迁公司要求仲裁的仲裁书。
记者近日连续两天走访了兴和新街一带拆迁户,罗先生给记者出示了该拆迁公司的申请仲裁书,仲裁书上写明罗先生住处评估的地价是2965元/平方米,而且还督促罗先生于10月底搬迁。罗先生认为地价评估过低,质疑为什么地价是拆迁公司说了算,并且根据《广州市穗房拆字[2003]7号房屋拆迁公告》的规定,拆迁的最后期限是2004年3月5日。徐女士反映,拆迁之前双方应该有个协商的过程,但拆迁人员只上过两次门,第一次是勘察测量房屋占地面积,第二次就上门督促拆迁了。
7月28日,该拆迁公司负责人向记者解释,房屋估价是由市房地产交易所进行统一评估的,按照国务院的《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公布施行〈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告》的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或者由当地房产交易所参考近期同类房屋市场交易价给予评估作价。并不是拆迁公司定的价。
对于有没有向拆迁户出示评估书,这位负责人说,只要拆迁户提出要求,肯定会向他们出示评估书。而据记者向五六家拆迁户求证,他们均说未看到过自己房屋的评估书。至于拆迁人员是否与拆迁户进行了充分协商,这位负责人说,肯定进行了充分协商。
这位负责人称:协商不成的话,业主和拆迁方都可以向市房管局的裁决处申请裁决,任何一方如果对裁决不满,还可以通过法院来进行最后的判决。至于为什么裁决搬迁日期比公告规定的日期提前了四个多月,他说一是上级要求将拆迁时间提前,二是由于被拆迁房屋过多以及拆迁补偿的相关手续比较复杂,所以拆迁公司将最后期限提前。
7月31日,记者采访了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评估管理所负责人,该负责人说:拆迁公司和被拆迁业主都可以到该评估所申请房产评估。评估所在接受拆迁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评估申请后,经过实地勘察、评估以及领导审核等评估程序,就将评估结果回复给申请方,拆迁双方将在房产评估价格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该评估价格也将用于最后的裁决和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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