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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是否要给原房主拆迁费
www.110.com 2010-09-03 14:01

  1992年我以居民身份买了一套平方 2010年面临拆迁,以前的房主找我要30%拆迁费 合法吗?

  我们以前签订了买卖协议 请问我应不应该给他30% 怎样避免他的做法。

  我现在有 房产卖契 内容是:立卖契人(原房主)今将所有下列房产(****)卖与(我的名),议定卖价(*****),此产如有一切纠葛,均由卖方负责,今经北京市(章大兴县房地产管理局) 订立卖契为凭。

  现在手里还有 个人建房许可证 我的名

  宅基地使用证 户主我的名

  感谢您的回复

  中顾网律师:

  他没有权利要。

  相关法规: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

  第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真实、合法的行为。

  第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的当事人是具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资格的人。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物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第六条 被拆迁物系共同共有或共同使用者,一般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共有人可以委托一人为代理人,申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

  第七条 申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公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管人、管理人应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

  (三)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含共同共有人的代理),委托行为不在本公证处辖区的,其委托书应经委托行为地的公证处公证;

  (四)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还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

  (五)被拆迁物的产权和使用权证件、现状及登记表;

  (六)补偿、安置协议草稿;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具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资格;

  (二)申请人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了协议;

  (三)申请人提交了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四)该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本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公证人员与当事人的谈语笔录除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制作外,还应记明下列内容:

  (一)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讲明的事项:

  ①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依据;

  ②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③不履行义务承担的责任;

  ④双方应注意的事项。

  (二)被拆迁物座落地点和具体拆迁范围(包括:名称、产权人、使用人、产权或使用权的来由、种类、数量、面积、结构、价值及有无争议等);

  (三)协议是否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及签订的过程;

  (四)协议中补偿、安置的依据和条件,有无争议;

  (五)搬迁的具体时间、方法、违约责任和处理办法等;

  (六)有无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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