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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国企高管以国资担保贷款炒股致8800万巨亏
www.110.com 2010-07-13 15:50

  8800万、国有资产流失、滥用职权———这三个词汇连在一起,不能不引起社会关注。

  近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德茂、李小文和何俊辉有期徒刑5年、4年以及3年。宣判当日,媒体仅发出几百字的消息。

  日前,记者从兰州市中院独家拿到了此案的一审判决书。这份翔实的判决书揭开了隐藏在百字消息背后的“国有资产流失疑云”。

  投机取巧

  注册空壳公司为炒股作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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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60岁的杨德茂,仕途可谓一帆风顺———1999年5月任西北油漆厂厂长,2000年9月任西北化工董事长,曾被评为甘肃省优秀企业家。不仅如此,根据某网站财经频道发布的消息,杨德茂还曾任甘肃一地级中级法院办公室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

  而曾经担任西北化工总经理、兼任兰州陇神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的李小文则可称得上“劣迹斑斑”———2006年10月因涉嫌挪用公款被捕,2007年9月被取保候审;2008年5月又因涉嫌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被捕。

  然而,在1999年至2001年初,为了完成公司年度盈利指标,达到增资扩股的目的,杨德茂、李小文两人不约而同地想到了通过投资理财以短期内获取超额利润的办法。“志趣相投”的两个人走到了一起,选择了一条最终通往铁窗的路———利用公司的国有资产炒股。

  经过一番精挑细选,最终,西北化工公司的独立董事吴某进入了两人的视线。在明知国家有关部门禁止和规范上市公司有关炒股和对外担保的规定和要求的情况下,杨德茂和李小文将西北化工公司上市募集的资金交由吴某为公司进行股票投资。

  同时,为了规避监管,成立投资公司成为杨德茂等人眼中的当务之急。

  不久,在杨德茂的授意下,李小文起草了《关于参与发起设立甘肃德昌投资有限公司的报告》。

  2001年1月21日,杨德茂召集西北化工董事会决定成立德昌投资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其中由吴某实际控制的北京某咨询公司出资1500万元,另外两家公司分别出资1500万元和1000万元,西北化工出资1000万元,并派员出任董事长和财务负责人。

  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此案的另一个“主角”粉墨登场———昔日西北化工下属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何俊辉摇身一变成为了德昌投资公司的董事长。

  2001年3月9日,经由杨德茂、李小文批准,何俊辉从西北化工借出5000万元,注册成立了德昌公司。同时,为逃避监管,西北化工没有被注册为股东,在其他股东并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5000万元的注册资金被分解为北京某投资公司出资2400万,占总股本48%;另外两家公司出资1400万元和1200万元,分别占总股本28%和24%。

  灰飞烟灭

  贷款亿元炒股终致巨亏

  德昌公司成功注册后,2001年3月13日,5000万元注册资金也“顺利”回到了西北化工。一切准备工作就绪,杨德茂等人开始“大展拳脚”。

  自2001年4月至2002年1月期间,杨德茂、李小文用西北化工在银行的等额存款进行质押担保和委托贷款,先后从银行为德昌公司贷款1.2亿元。不过,这几次贷款都是“悄无声息”,也就是说,作为上市公司的西北化工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充分披露担保质押贷款事项。

  1.2亿元进入德昌公司后,以委托理财等名义,分别汇给北京、甘肃等地18家证券机构,由吴某控制进行股票交易。

  2002年3月贷款到期,在明知德昌公司不能如期偿还银行贷款,炒股存在巨大风险的情况下,杨德茂、李小文、何俊辉继续用西北化工及其下属的子公司陇神药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德昌公司办理贷款展期提供担保,贷款大部分展期至2005年。

  然而,幸运之神并没有光顾。吴某在股市上连连败北,直到2003年5月,只向西北化工公司归还了1000万元。

  2003年8月,为规避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上市公司不得通过银行或非银行机构向关联方提供担保和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的规定,杨德茂等人让吴某提供反担保。

  吴某随即以自己任董事长的北京某科技发展公司所持的天津某投资公司45%的股份,为西北化工从兰州某银行担保贷款3000万元、借款2000万元提供了反担保。

  2004年1月9日,天津某公司也为2001年4月11日、23日从兰州某银行担保贷款两笔3000万元提供了反担保。

  2004年8月,西北化工准备重组。在清理债权期间,吴某将价值1000余万元的“兰州黄河”和“宜华木业”等股票转入德昌公司在厦门某证券营业部的股票交易账户。

  随后,在杨德茂、李小文的指示下,何俊辉擅自授权当时协议重组方四川某公司工作人员王某将股票变现1122万元,转入法定代表人、重组方负责人雷某名下的两家公司的账户。

  然而,西北化工的重组以失败告终。

  2004年8月至12月期间,西北化工仅从四川某公司等处追回650万元。直至2007年12月,侦查机关才从吴某处追回1550万元。

  明争暗斗

  三大主角庭上“踢皮球”

  至此,西北化工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中尚有8800万元无法追回。

  2008年12月15日,杨德茂、李小文、何俊辉3人滥用职权案在兰州市中院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在长达6个小时的庭审中,3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以“违反行政规章不能作为追究刑责的定罪依据、被告人身份不是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指控金额有误”等辩护观点,对3名被告人均作无罪辩护。法院经审理后,对部分证据作出退查建议。

  2009年7月16日,兰州市中院二次开庭审理此案。面对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补充侦查的一系列证据,杨德茂对西北化工为德昌公司担保贷款用于委托理财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其仅在两张担保承诺书上签字,其他并不知情,并表示其行为也是董事会议决定的,没有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

  同时,其辩护人提出,西北化工属于股份制上市公司,不在国有企业之列,杨德茂是被选举为董事长的,不符合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而西北化工实施担保贷款行为时,证监会的相关法规也没有出台,不存在违规的情节。

  但是,昔日统一战线的两位“盟友”的辩解却没有支持杨德茂的说法。

  李小文在庭上供述,公司成立后杨德茂召集主持会议,并进行了分工,安排他与银行联系贷款,吴某负责经营和资金调配,何俊辉负责办理手续,杨德茂还对何俊辉说将钱看好。“我们几人都向杨德茂汇报,由杨德茂决定。大部分贷款是由杨德茂联系好后,何俊辉办理的。”李小文说。

  “德昌公司只是一个‘壳’,除将贷款给吴某理财外,没有任何业务。”何俊辉也将矛头直逼杨德茂。他表示,对指控事实基本承认,但自己只是听命于德昌公司实际控股人吴某的安排,完全是个傀儡,“整个事情杨德茂是决策者”。

  在庭审中,杨德茂对自己任职期间的功绩发表了一串“演说”,自称功大于过。他陈述,1996年公司职工年平均收入9000余元,而当他2006年离任时,员工收入已经增长至15000余元。其辩护律师还提出,杨德茂任职期间,从未有过经济问题、腐化行为,还曾荣膺政府部门颁发的“优秀企业家”称号。

  经过长达一年之久的审理,今年12月中旬,兰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杨德茂、李小文和何俊辉3人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职责,其间3人违规将公司资产用于银行抵押贷款担保或委托贷款,并将贷款变相委托他人用于炒股,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和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对3人分别判处5年、4年和3年有期徒刑。

  在法院审理期间,经人民法院调解、判决,确认提供反担保的北京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将所持天津某公司的45%的股份执行给西北化工,清偿5593万元债务,该股份现已划归西北化工。提供反担保的天津某公司对德昌公司应偿还西北化工的6000万元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正在执行中。

  据悉,一审判决后,3人都已提出上诉。

  案意

  这起巨额国资流失案发端于2001年,暴露于2005年。当年3月,西北化工对外宣称,因向德昌公司投资理财提供担保,预计将产生9000万元巨额亏损。西北化工突然预亏后,该公司及其子公司违规为其原独立董事吴某控制的企业提供资金和担保的内幕才逐步暴露。

  对于国企高管的监管,对于如何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有关部门一直是常抓不懈。但是,面对持续走高的流失金额以及监管部门长达4年的集体失语,我们是不是该静下心来反思一下:除了人的因素外,相关的法律制度是否存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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