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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不退定金?四川省消委会为你扎起!
www.110.com 2010-07-13 15:50

  四川省消委会公布2009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日前,四川省消委会发布2009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十大案例涵盖商品房消费、金融消费、公用事业消费、涉农消费、汽车消费、美容消费等消费领域。其中,涉及商品房消费的投诉因房价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受到广泛关注。

  案例一退房不退定金开发商输理

  2009年7月20日,消费者王某与成都市某开发商签订了一份由开发商准备好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并交了认购定金1万元。几天后,王某查看了购房合同,对其中许多格式条款提出了质疑,但开发商拒绝修改相关条款,导致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此后,王某多次要求开发商退回定金,但开发商认为王某违反了认购协议书第四条约定,故不予退还定金。四川省消委会调解无果后,依法支持消费者起诉。经成都中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开发商退还王某定金10000元,撤销双方所签的《认购书》。

  【专家点评】刘亚兵:法院判决表明,认购协议中的定金仅是立约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定金。消费者在交纳了立约定金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了签约义务,但因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达不成一致,开发商应退还立约定金。

  消费者在签订认购协议时应查看认购协议中提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如果未见到认购协议中约定的开发商应提供的法律文书,或者对开发商所提供合同的相关条款达不成一致时,不应签订认购协议;在交纳认购定金后,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签约义务,并应保留好相关证据。

  【律师点评】罗俊:本案应分两种情况对待。假如开发商预售许可证还未办理下来,消费者和开发商对合同文本某些条款磋商未能达成一致,则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还定金;如果开发商已经办理了房屋预售许可证,并已经向消费者出示了合同文本,上面也有“已全部知晓,未持异议”等条款,且消费者已经确认了的,则消费者不能要求退还定金。

  案例二

  银行违约收费双倍返还

  2006年8月,消费者黄某到某银行射洪支行开户办卡,该银行业务员介绍业务时称在异地ATM机上取款不收手续费。在之后的两年时间多里,银行对该卡确实未收手续费。但从2009年6月至今,在黄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银行却收取了23笔手续费,共115元,而且这23笔取款均是在ATM机上进行的。后经当地消委会调解,该银行双倍返还费用230元,并补偿交通费10元。

  【专家点评】刘亚兵:本案中,消费者与银行明确约定异地取款不收取手续费,但银行却在没有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擅自增收手续费,违反了当初的约定,银行应当退赔相关费用。

  消费者在办理各类银行卡前,应咨询清楚相关费用,并要求银行出具书面承诺。

  【律师点评】罗俊:本案既要看当事双方是否对优惠时间进行了约定,也要看双方对优惠时间是否约定了修改权。如果是银行单方约定,但消费者未予认可,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之,如果消费者和银行约定“银行有权单方修改”,消费者也予认可了的话,则银行的做法不违规。

  案例三

  安水表乱收费还嘴硬

  2009年5月12日—19日,消费者陈某的妻子因病在内江市某医院妇科住院时,所在病房是每天16.5元的多人房间,但医院收费清单上显示的却是每天38.5元的3人房间费。更离谱的是,5月20日其妻已回家,但收费清单上却注明医院当日收取了“烧伤大型远红外线治疗和二级护理费”共679.5元。通过当地消委会的调解,院方在已退还多收的679.5元的基础上,另赔偿消费者交通费、误工费400元。

  【专家点评】刘亚兵:《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护理服务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向患者出具详列收费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收费清单,不得收取未提供服务或者药品的费用,不得收取高于实际服务标准的费用,不得有其他违法收费的行为。”第六十二条第3款规定:“消费者因接受服务,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因为医院方的疏忽而多收了消费者费用,医院应当退还多收费用,并予以相应赔偿。

  案例五卖假农药经销商赔7万

  2008年11月上旬,德阳市新盛镇政府和罗江县农业局接到农户投诉称:他们购买了罗江县新盛镇某门市销售的草甘膦10%水剂,并按照产品使用说明施药后出现352.3亩油菜苗大面积死亡。后经相关部门调查证实,该批农药系假冒产品。在多方努力下,132户农民最终得到了7.686万元赔偿。相关部门也对责任人进行了处罚。

  【专家点评】刘亚兵:农药经营单位在购进农药时,应当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进行核对。销售人员还应当向农户介绍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

  案例六

  改装车进水免费修

  韩某等消费者与雅安某汽贸公司签订购车协议,由汽贸公司负责对车辆进行改装,主要是安装挚缸锁、中控、防盗器等。消费者接车后发现经过改装的汽车挚缸锁不断出现问题,且汽车底板进水、积水,购买时间长的车已出现内装饰发霉、恶臭的现象,向汽贸公司反映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经电视台曝光后,此事引起购买同一品牌汽车的消费者重视,最终发现共有16辆车同样存在进水、积水问题。后经调解,汽贸公司对汽车相关部位进行免费保修,对有的配件进行免费更换,适当延长或者重新计算相关配件的保质期,并补偿每位车主2500元。

  【专家点评】刘亚兵:多辆汽车存在同样的问题,这绝非偶然,企业应本着诚实公平的原则,及时查找原因,积极解决问题。而消费者要改装汽车或者购买销售企业改装过的汽车时一定要慎重,在改装前要了解企业是否有改装汽车的相关资质,并协商好改装后的保修等相关事项。

  案例七

  厂家造歪水泥赔钱又挨罚

  消费者潘某在会东县连锁美容美体专业店购买了7300元的护理卡,该店却于2009年2月关门了。

  经当地消委会调解,该店的总公司将服务卡中的余额兑换成化妆品。截至2009年4月24日,一共为82名消费者兑换了金额达16万余元的化妆品。

  【专家点评】李晓斌:该美容店在收取了消费者的费用后自行关门停业,该公司作为连锁加盟总部,应当为该店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美容店加盟连锁店有多种类型,为保证消费安全,消费者在选择加盟连锁店消费时一定要了解清楚连锁总店和分店之间的关系再进行消费。

  案例九违规卖保险客户索赔难

  2008年9月22日,消费者李某为自己购买了某保险公司营山营销部保险营销员任某推销的“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在保单签字时,由于李某正忙于业务,任某没有按规定让李某签名,而只是叫投保人的妻子陈某代签了保单。

  2009年4月10日,李某发生意外伤害,伤愈后于2009年4月27日申请赔付,保险公司以“保单不是投保人本人签字”,并依照《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的规定为由不予赔付。

  后经县消委会调解,保险公司最终同意赔付投诉人李某3200元保险金。

  【专家点评】李晓斌:本案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切勿盲目听信销售人员的一面之词,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并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手续,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险公司也应加强对保险销售人员的管理,对客户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避免出现类似消费纠纷。

  案例十

  买汽车没补贴两地消委联手索赔

  2009年8月22日,武胜县消费者曹某用4.2万元在南充市嘉陵区某车行购车时,销售员称一款农用车可以享受购车款10%的财政补贴。但曹某到财政所领取财政补贴时,却被告知此辆车不属于享受下乡补贴的汽车。

  后经武胜县消委会与嘉陵区消委会联手调解,车行同意支付消费者4000元的“汽车下乡”财政补贴。

  【专家点评】李晓斌:本案提醒商家应熟悉“汽车下乡”的惠农政策,为农村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农村消费者在购买“汽车下乡”品牌车辆时,也应详细了解“汽车下乡”的补贴标准、补贴方式、车型范围等相关规定,以便更好地享受该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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