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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商未按期交车 被判赔双倍定金
www.110.com 2010-07-13 15:50

  吴敏与南京某汽车公司签订一份汽车销售合同,吴按照合同给付定金2万元。之后吴敏按约定提货,汽车公司却告知无货。因多次与汽车公司协商无果,吴敏诉至秦淮区法院要求汽车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秦淮区法院审理后判决,汽车公司应当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在法庭上,吴敏讲述了事发经过,2009年5月25日,吴敏在被告汽车公司的展厅看中一辆某品牌红色两厢轿车,非常满意,当时双方便签订了一份汽车销售合同。约定于2009年6月5日提货。吴敏当场给付定金2万元。2009年6月5日吴敏按约定提货,汽车公司却说,暂时没货。因与汽车公司协商无果,吴敏将汽车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汽车公司认为,吴敏当时是订了车,提车时门厅里有车,对方不同意提。公司于2009年6月23日发了一份通知函给她,但一直没有回音。汽车公司并非不能履行合同,不构成合同违约。秦淮区法院审理后查明,2009年6月5日,吴敏按约赴汽车公司处付款提车,却被告知只有店堂内有一辆与吴敏所订颜色相同的手动挡轿车,但吴敏当初所订为自动挡轿车,要求汽车公司按原订车型交车。

  法院认为,吴敏、汽车公司双方就汽车买卖协商一致并签订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汽车公司收取定金后,没能提供符合吴敏要求的车辆,应承担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遂判决汽车公司双倍返还吴敏购车定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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