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11月7日讯(YMG记者 刘新国 通讯员 曲鲁文)昨天,记者从市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了解到,从本月1日起施行的《烟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业务、风险控制、扶持政策、监督管理以及行业自律进行了相应规定,并确定了市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是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牵头部门,财政、国资、工商、税务、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监管职责。
不得从事存贷款业务
市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从事担保、再担保业务及相关金融服务,并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的专业化融资服务机构,均在本《暂行办法》管理范围之内。
担保机构主要从事对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提供担保和再担保,以及经审批部门核准的其他业务,不得从事存、贷款业务及财政信用业务。
担保费率由担保机构与受保企业协商确定。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
最高可获百万风险补助
《暂行办法》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机制、风险补偿机制和资本金注入机制等方面也做了相关规定,提高了其抵御风险和发展带动能力。
具体的补助政策是: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新办担保机构,按照实收资本的1%给予开办费补助,单个担保机构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对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担保机构,按当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额比上年增长部分的1%给予风险补助,单个担保机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体按照《烟台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执行。
担保机构资信定期评级
《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应当在向国家有关审批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或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到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同时,凡在烟台市内注册登记并开展担保业务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担保机构均可申请列为信用评级对象。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减免营业税范围的担保机构和市担保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必须开展信用评级,其他担保机构自愿申请。
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定期将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结果录入企业征信系统,并优先将信用等级较高的担保机构的代偿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供金融机构查询使用。各级金融机构在选择合作担保机构或者受理担保业务时,必须查询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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