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法院最终以抵押担保合同为证据案件,作出抵押权人依法在15万元借款及利息范围内行使抵押的判决。
1998年10月23日昌英武院在睢阳区城北信用社借款15万元,2000年10月17日,城北信用社与少林昌英体校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原15万元借款展期到2001年9月17日,少林昌英体校用成武昌拥有的房产一处作担保。并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期限至2001年9 月8日,少林昌英体校与成武昌签订让渡抵押物承诺书,成武昌没有在让渡抵押人栏内签字,但在抵押人少林昌体校法定代表人栏内签字。昌英武院、少林昌英体校是同一个单位,两个牌子,法定代表人均是成武昌,因信用社所主张的15万元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以主张抵押物权将昌英武院、少林昌英体校告上法庭。
睢阳区法院审理认为,城北信用社与昌英武院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后来城北信用社与少林昌英体校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但城北信用社主张的15万元借款已超过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故城北信用社要求昌英武院、少林昌英体校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城北信用社与少林昌英体校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不违背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系有效合同。成武昌具有双重身份,他既是该抵押合同中抵押人的法定代表人,又是让渡抵押物承诺书中的让渡抵押人,作为让渡担保人的成武昌尽管没有签字,但作为抵押人少林昌英体校的法定代表人已在让渡抵押物承诺书上签了字,这足以证明成武昌已同意用其房产为少林昌英体校担保原贷款15万元,同时成武昌实际交付其房产证,并办理了他项权证。综上,成武昌为此借款设定抵押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故城北信用社要求行使抵押物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金士军
- 上一篇:如何确定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
- 下一篇:谈谈一起供电企业收取用电押金案件的争议
相关文章
- ·主债权诉讼时效与抵押权的关系
- ·在清算注销企业中发现的债权如何适用诉讼时效
- ·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亦能行使抵销权
- ·按揭贷款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
- ·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不影响担保物权的行使
- ·主债权超时效 银行抵押权能否主张
- ·合同主债权和从债权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未必相
- ·本案债权人与抵押人约定的抵押期限是否有效
- ·过诉讼时效主债权之担保的处理
- ·未约定履行期限债权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 ·债权债务诉讼时效
- ·债权债务诉讼时效的内容
- ·债权债务案件诉讼时效的法理依据
- ·合同债权诉讼时效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 ·债权诉讼时效的问题
- ·合同诉讼时效债权的规定
- ·债权催收公告能否中断诉讼时效
- ·债权催收公告能否中断诉讼时效
- ·按揭贷款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
- ·该案债权是否已逾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