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担保法 > 担保法案例 >
移花接木担保无效
www.110.com 2010-07-13 13:52

    案情:

    1993年11月10日,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与北京韩俄式大酒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楼)签订BM93第44号委托贷款协议书(格式合同),约定:国投公司向酒楼提供贷款人民币300万元,利率为年息10.8%,贷款手续费0.9%.贷款期限自同年11月10日起至1994年2月10日止。如酒楼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按0.5%计收日罚息。合同保证条款栏中约定,本贷款由华北电力设备成套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函。借款方不能按期还款时,由担保人连带承担贷款本息罚息及一切有关费用的责任。酒楼在借款方栏内签字盖章并注明了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受托方栏除盖有国投公司证券部公章外,法人代表、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项下均为空白;担保人栏内电力公司未签字、盖章。酒楼向国投公司提供一份无具体日期的盖有电力公司公章的担保函。该担保函称:电力公司根据国投公司和酒楼于1993年11月1日(应为10日)签订的BM93第44号合同,应酒楼的请求,愿为该贷款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函,担保金额人民币300万元,保证期(手写体)“本担保至1994年1月15日为有效期”。本担保函至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担保函有效期至还清借款方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罚息和一切费用时止。该担保函上有电力公司的公章,有“张春元”的署名,并注明了保证人的开户银行为中行北京分行和银行账号019461022,担保函的具体日期空白未填写。

    合同订立后,国投公司没有向电力公司核保,即于1993年11月13日向酒楼划款人民币300万元。借款期满,酒楼未按约定还款付息。国投公司多次向借款人催要贷款,酒楼分别于1995年7月25日、10月30日和1996年1月31日三次向其承诺延期还款,但均未履行。国投公司从未向电力公司追索上述款项。电力公司直至一审诉讼才知有此担保。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国投公司与酒楼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实为借款合同,故双方关于手续的约定明显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中关于罚款的约定明显过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规定的标准执行。因该合同的主要条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认定为有效。作为担保人的电力公司未能举出出具担保函后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相关证据,故不能免除其担保责任。该院作出判决:一、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除手续费条款无效,其他条款均有效,华北电力公司担保亦有效;二、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韩俄式酒楼给付北京国投公司人民币300万元及其利息和罚息;三、电力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