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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质押期间,因质权人保管不善可能使质物灭失
www.110.com 2010-07-13 13:07

    质权人依照质押合同有权占有质物,这是法律赋予质权人的权利,与此同时,法律也规定了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质物虽归质权人占有,但其所有权还是出质人的,在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因质权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的,是对出质人的质物所有权的侵害,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质权人虽然对质物享有质权,但不妨碍出质人向质权人请求承担质物保管不善的民事责任,该请求权是基于所有权保护而产生的。如果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得知后,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这里提存或者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仅以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有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可能而言,而不是质物已经灭失或者毁损。这种可能性是否产生,也不能仅凭出质人的一面之词,出质人应当举证这种可能确已产生。将质物提存时,应当向出质人和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第三人可以是任何一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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