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给出质人造成
www.110.com 2010-07-13 13:07
质权人并不享有对质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质权人占有质物,目的在于限制出质人使用或者处分质物。质押存续期间,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但质权人可以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使用质物,并以其收益清偿其债权。允许质权人有限度地使用质物,既有利于发挥质物的效益,又不增加出质人的负担,还可以减少债务人的债务。如果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上一篇:在质押期间,因质权人保管不善可能使质物灭失
- 下一篇:在质押期间,孳息归谁收取?
相关文章
- ·质权人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给出质人造成
- ·经质权人许可,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商
- ·质押财产交由出质人使用后质权是否还有效
- ·质押财产交由出质人使用后质权是否还有效
- ·父亲作品被擅自使用 摄影家吴印咸之女维权索
-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该如何处理
-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吗
-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 ·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不对抗善意第三人
- ·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出租人应向谁索赔
- ·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买卖合同
- ·作品被擅自使用 日本19名作家发起集体维权诉讼
- ·擅自发动他人车辆造成交通事故
- ·不履行合同并擅自转租 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 ·乌鲁木齐市出租房屋费税收入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 ·乌鲁木齐市出租房屋费税收入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 ·“合生元”不属商品通用名称,一公司擅自使用
- ·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一公司不正当
- ·擅自注册使用他们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 ·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构成不正当竞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