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担保法 > 担保知识 >
签了一个字 亏了3万元
www.110.com 2010-07-13 13:01

谁欠债谁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市民邱先生的朋友借了别人的钱,最终却被法院要求自己来还。原来,邱先生作为朋友借款的抵押担保人,约定了担保责任的时效,结果“救”了朋友“害”了自己。

  邱先生的朋友王某是平阴县一个体工商户。3年前,王某向济南某有限公司工人陈某借款3万元,根据陈某的要求,王某让邱先生作为他的借款担保人。邱先生答应以名下的一处临街房为王某抵押,并在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三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抵押担保期限为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得款后王某到外地经商,因经营不善,王某隐藏于外地不归,致使陈某无法催要欠款。

  2005年8月,陈某见王某回到住所地,便上门要款。而王某则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不归还。陈某无奈将王某与邱某一并诉到平阴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借款。法院经审理认为,一般民事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在本案中,陈某在借款到期后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没有通过有效渠道向王某主张权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但是,邱先生与陈某所签的抵押合同却是有效合同,因为陈某在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主张了担保权利,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免除责任,邱先生以抵押房产承担偿还责任。

  主审法官指出,在本案中,虽然王某一度下落不明,致使陈某无法直接催讨借款。但是,陈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缺席判决来主张权利。另外,法官还指出,担保责任一般是补充责任,除非有特别约定。在补充责任的情况下,担保人只在一种情况下承担责任,即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全部清偿债务。在本案中,邱先生的承诺最终害苦了自己。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