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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别匆忙给定金
www.110.com 2010-07-13 13:01

9月底,西宁市民马女士在某小区看房,因为是第一次买房,一点经验都没有。这个小区售房部的工作人员说房子没有几套了,要赶紧买。马女士本来想多看几套房子后再决定,可听了他们的话,害怕售完了。售房部的人说可以先交1万元预定一套,马女士就交钱预定了。交钱后连正规收据都没有,只是写了张字条,而且连公章都没盖,售房部的人向她保证说,没事儿,你随便到别的地方去看,看上了就来退定金,看不上就来买房。随后,马女士又看了几个小区的房子,觉得第一次看的房子价钱太高,就回去退定金。可退定金时,售房人就跟变了个人似的,态度非常不好,说房子已经留了,不能再退了。马女士坚持要退钱,他们总以种种理由拒绝。持续一个月没要到钱后,马女士不得不叫了家里人一起去要钱,才算是把定金退了。
  
  西宁市民黄先生也遇到了这种情况,他去某公寓看过房子后,就糊里糊涂签了一份定金合同,交了一些定金。但后来不打算买这里的房子了,对方说他已经签了合同,不买不行!

  开发商和客户对此产生的争议比较大,开发商一方往往认为,定金是合同的一种担保,客户交纳定金却不签合同即构成违约,客户已交纳的定金当然不应返还;而客户一方则认为不打算买房了,就谈不上定金的问题,开发商应当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西宁市夏都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柳克俭,他认为,按照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此外,由于现在的房屋买卖标准合同文本比较简单,往往还有许多需要进一步协商的地方,所以客户一般都要再与开发商进一步洽谈补充协议。如果客户因为主合同的若干条款或补充协议与开发商谈不来,而拒绝签订主合同,则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发商完全有理由不返还客户交纳的定金。这样一来,客户就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了。为了避免这种被动的局面,建议购房者在交纳定金时,就双方若没能谈妥主合同款或补充协议时如何处理定金的问题,应与开发商做出书面的事先约定,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购房交纳定金时,一定要区分好“定金”与“订金”“押金”“保证金”等。一些购房者在交纳定金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而开发商开具的收据上却标明“订金”“押金”“保证金”等字样。对于这种情况,上述司法解释的第118条作了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提醒购房者,如果确定所交付的款项是定金性质,就应该明确写明“定金”二字,以免不必要的纠纷。如果像上述马女士遇到的情况一样,那就写“订金”等,并书面约定“可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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