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底,西宁市民马女士在某小区看房,因为是第一次买房,一点经验都没有。这个小区售房部的工作人员说房子没有几套了,要赶紧买。马女士本来想多看几套房子后再决定,可听了他们的话,害怕售完了。售房部的人说可以先交1万元预定一套,马女士就交钱预定了。交钱后连正规收据都没有,只是写了张字条,而且连公章都没盖,售房部的人向她保证说,没事儿,你随便到别的地方去看,看上了就来退定金,看不上就来买房。随后,马女士又看了几个小区的房子,觉得第一次看的房子价钱太高,就回去退定金。可退定金时,售房人就跟变了个人似的,态度非常不好,说房子已经留了,不能再退了。马女士坚持要退钱,他们总以种种理由拒绝。持续一个月没要到钱后,马女士不得不叫了家里人一起去要钱,才算是把定金退了。
西宁市民黄先生也遇到了这种情况,他去某公寓看过房子后,就糊里糊涂签了一份定金合同,交了一些定金。但后来不打算买这里的房子了,对方说他已经签了合同,不买不行!
开发商和客户对此产生的争议比较大,开发商一方往往认为,定金是合同的一种担保,客户交纳定金却不签合同即构成违约,客户已交纳的定金当然不应返还;而客户一方则认为不打算买房了,就谈不上定金的问题,开发商应当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西宁市夏都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柳克俭,他认为,按照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此外,由于现在的房屋买卖标准合同文本比较简单,往往还有许多需要进一步协商的地方,所以客户一般都要再与开发商进一步洽谈补充协议。如果客户因为主合同的若干条款或补充协议与开发商谈不来,而拒绝签订主合同,则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发商完全有理由不返还客户交纳的定金。这样一来,客户就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了。为了避免这种被动的局面,建议购房者在交纳定金时,就双方若没能谈妥主合同款或补充协议时如何处理定金的问题,应与开发商做出书面的事先约定,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购房交纳定金时,一定要区分好“定金”与“订金”“押金”“保证金”等。一些购房者在交纳定金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而开发商开具的收据上却标明“订金”“押金”“保证金”等字样。对于这种情况,上述司法解释的第118条作了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提醒购房者,如果确定所交付的款项是定金性质,就应该明确写明“定金”二字,以免不必要的纠纷。如果像上述马女士遇到的情况一样,那就写“订金”等,并书面约定“可予以退还”。
- 上一篇:出卖人应负瑕疵担保义务
- 下一篇:要就业就得先找人担保?
相关文章
- ·【买房的定金合同】购房定金协议的相关问题
- ·【买房的定金合同】购房定金没签合同该退
- ·【买房的定金合同】开发商购房定金协议陷阱
- ·【买房的定金合同】购房定金合同内容
- ·【二手房定金合同样本】购房定金协议
- ·购房定金返利息不如直接折扣卖划算
- ·百万购房卖家反悔 无法成交中介拒绝退定金
- ·新房还没到手已"短命"20年?购房者交了定金很
- ·购房定金协议的相关问题
- ·购房合同定金的纠纷解决
- ·如何区分购房合同中的定金和订金
- ·购房合同慎重签以免定金打水漂
- ·又是购房定金!
- ·购房过程中应该充分了解“定金”和“订金”
- ·盯紧定金条款上的不利约定勿入购房陷阱
- ·凌晨奔驰车撞死两人 肇事司机匆忙逃逸
- ·购房者加急过户谋房贷优惠 内部费用炒至4000元
- ·上海售楼人员教购房者假离婚买二套房
- ·任志强:若有再次购房需求 我也可能假离婚
- ·丈夫偷偷购房前妻追得补偿
- · 抵押担保的范围
- · 房地产贷款的担保形式
- · 共同保证人如何行使预先追偿权
- · 反担保措施
- · 保证期间是否可以中断
- · 以“虚拟物”为他人担保 合同无
- ·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担何责
- · 房地产信用担保和有用证券担保
- ·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
- · 发达国家怎样扶持微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