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订金”相差一个字,消费难维权
www.110.com 2010-07-13 13:01
购买商品,尤其是住房、汽车等高档生活品时,商家往往会要求消费者先交付一定数额的钱。而这笔钱究竟是“定金”还是“订金”,大部分消费者往往不注意。省工商局12315近日受理了多起因一字之差而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诉。
今年国庆节前夕,消费者刘女士在某汽车销售公司缴纳了5000元“订金”,双方约定一个月之内缴足车款提车。车商承诺,如果交货前刘女士不满意可以退钱,并开具了收据。此后不久,因家人生病住院,手头一下子拮据起来的刘女士已无力购车,遂去售车点要求退款,想不到对方答复:刘女士缴的是“定金”,无权要求返还。刘女士这才发现收款收据上的确写的是“购车定金”而非“购车订金”。
随后,刘女士投诉到省工商局12315。看着刘女士提供的收据,工商人员也爱莫能助。据工商人员介绍,在法律上,定金和订金有着严格的区分:“定金”是指双方买卖商品时作为已成交的保证,是国家《担保法》规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对已付“定金”的顾客,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再要求商家退还钱款。而“订金”则属于预先支付的一部分价款,不具备担保性质,如果消费者不愿买这种商品时,“订金”应当退还。由于刘女士交的是购车的“定金”,虽然与商家有口头之约,但不具备法律效力,商家不承担退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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