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他人手机入网作担保招来官司
www.110.com 2010-07-13 13:01
担保他人手机入网的曹某,近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连带责任,判决支付联通上海公司话费及违约金共计4124.94元。
2003年3月5日,外地来沪的吴某在中国联通上海公司办理移动电话入网登记。由于吴某户籍不在本市,所以联通公司要求他提供本市有常住户口的人员作担保。于是,曹某便作为担保人在吴某的入网登记表上作出承诺:当吴某不按规定缴纳所发生的账单费用时,自愿为其承担连带责任。自2004年9月起,吴某便不再支付该手机费用,三个月下来共计拖欠1065元。
法院审理认为,曹某为他人登记使用移动电话作了担保,理应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给付原告相关费用。
法官提示
当债务人不按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所以,审理此案的法官为此作出提示:在为亲友提供担保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一旦发生了债务,也不能回避,而应及时履行,以免产生巨额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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