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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违约金能并用吗
www.110.com 2010-07-13 10:47

  一年前,某女士从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预售商品房,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从合同订立之日起16个月内交付住房,该女士交纳了五万元定金。上个月,由于该女士举家搬迁,该女士打算将房子退掉。房地产公司的负责人告诉该女士,如果退掉房子,五万元定金不予退还,另外,还得按照合同第九条的约定,支付15%的房价款作为违约金。请问,他的说法合法吗?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该条规定,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不可并用,当事人只可择其一而行使之。因此,房地产公司在收了你的定金后,就不应该再依据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向该女士主张违约金;若主张违约金,就应将定金退还给该女士或将定金折抵违约金。关于定金的数额限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至于违约金的数额,法律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实践中一般由当事人双方自愿商定。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所以,如果房地产公司选择适用违约金,而该女士认为以房价款的15%作为违约金过高的话,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予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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