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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该归谁?
www.110.com 2010-07-19 16:13

 歌手汪峰打官司了!而且是和自己以前的老东家——创盟音乐和华动飞天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状告这两家公司未经本人同意把汪峰的《旅途》等18首歌曲作为彩铃下载等无线增值业务,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索赔206万元。

  对于这场官司,汪峰说:“我是为了所有歌手的网络著作权益。”11月12日,朝阳区法院对这场官司进行了开庭审理,由于目前国内还没有任何法规对歌手的网络著作权益进行规定,法庭并没有当庭宣判,这场官司也被称为“中国歌手网络权益第一案”,本报对多名歌手和唱片公司的老总进行了调查,发现网络著作权益处于一个空白的地带,沈阳原创音乐网的负责人葛魏呼吁国家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的规范合同文本。

  出头:汪峰状告“老东家”

  这次出头鸟是汪峰,他对记者说:“2008年初,我发现我的《旅途》在2007年某彩铃下载排行榜上进入了前十位,下载量达500多万次,而《怒放的生命》专辑中所有歌曲的无线增值下载量总和约为1000万次,而我本人却一点都不知道,后来我发现是一家名叫深圳市华动飞天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网络上发布的,而且这家公司是我的老东家创盟音乐的母公司,我现在已经离开创盟音乐。”

  面对汪峰的状告,创盟音乐和深圳市华动飞天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都认为,这些歌曲之所以能够出名,是汪峰签约的时候公司给他投资几百万制作的,公司享有著作权。

  侵犯:网络著作权是空白

  据记者调查,目前歌手们的网络著作权是空白地带,由于彩铃等网络无线增值业务是近年来新生事物,国家相关的部门还没有制定相关的法规,到底是歌曲的网络著作权应该属于歌手还是唱片公司,现在也没有正式确定。

  面对这样的官司,朝阳区法院首先进行了调解,但是在调解中,一个新问题又暴露了,就是歌曲下载的数量,汪峰认为应该以网络为准,但是唱片公司认为网络上是一个虚拟的数据,里面有很多的水分。最后,调解失败,法院很为难。

  苦衷:歌手与公司都委屈

  记者调查了沈阳、北京多名原创歌手,发现他们的歌曲的网络著作权根本没有人保护,在与唱片公司签约的时候,在合同中根本没有规定。在北京发展的沈阳籍歌手小米说:“很多原创音乐人没有出名前生活都是问题,要是有唱片公司来签约,那是幸运的事情,在签约的时候,谁还敢乱提要求呀!我们歌手与唱片公司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而唱片公司的委屈也很多,北京某唱片公司的老总张扬说:“我们唱片公司对原创音乐歌手的投资一般是10:1,就是投资10个原创歌手,一般只有1个能给我们带来利润,这样的高投入、低产出,不得不让唱片公司想一些办法,原创歌手的网络权益一般都不写在合同里,这是行业的潜规则。”

  一边是原创歌手的敢怒不敢言,一边是唱片公司的抱怨,到底有没有办法解决呢?

  沈阳原创音乐网的负责人葛魏提出了一个合理的意见,他说:“我认为,这个矛盾是新事物造成的,其实解决很简单,国家相关部门可以学习国家治理留学机构的方法,出台一个统一的歌手与唱片公司的签约合同文本,里面明确歌曲的网络著作权,要求歌手与唱片公司必须统一使用。”

  葛魏的观点也得到法律界人士的支持,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的梁新春说:“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重合同、守信用,如果合同统一规定,这样的纠纷就可以避免。” 记者 杨博

  

 
 
来源: 时代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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