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二中民终字第152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隋有禄,男,汉族,1946年4月2日出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干部,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12楼36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波,男,汉族,1950年10月7日出生,北京市旅游局退休干部,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东里2号院2号楼607。
委托代理人贾俨,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
法定代表人路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考士民,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隋有禄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5)朝民初字第14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10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隋有禄,被上诉人王文波及其委托代理人贾俨,被上诉人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好景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隋有禄原审诉称:本人于1990年拍摄了一套“北京亚运村全景”照片,将其中的4张交给了王文波。2005年2月21日,发现有人使用本人拍摄的上述照片中的一张进行广告宣传。经调查发现,广告中使用的照片是王文波提供给美好景象公司的。王文波未经本人许可,将本人交给他的4张照片中的一张(简称“奥体中心”)提供给美好景象公司,使其刊登使用在该公司的图片库资料一书、网站、光盘中,侵犯了本人对该照片享有的著作权。美好景象公司作为图片公司,同样侵犯了本人对该照片享有的著作权,现起诉要求判决:王文波和美好景象公司赔偿本人经济损失66.8万元,精神补偿费1万元,调查取证费2000元,合计68万元;停止使用本人享有著作权的奥体中心摄影作品;收回尚未发放的图片库资料、光盘并清除网上的侵权作品;归还全部侵权拷贝底片;公开登报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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