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二中民初字第13145号
原告北京润和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京津溏科技园区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彦斌,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梓东,男,满族,1959年2月2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白石桥路27号12楼100号。
委托代理人银霞,女,汉族,1979年12月1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尚义县七甲乡七甲村。
被告北京博森奥信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街69号D-01室。
法定代表人李锋召,总经理。
被告中邮集藏(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京津溏科技园区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锋召,总经理。
上述二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刚,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亚宾,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润和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和公司)诉被告北京博森奥信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森公司)、中邮集藏(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邮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彦斌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梓东、银霞,被告博森公司和中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锋召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润和公司起诉称:2004年底,润和公司与博森公司商议在2005年共同开发生产《中华民族 盛世典藏》纪念币,由润和公司负责产品设计、专家论证、文案整理,在设计成形后由双方共同出资生产、销售。2005年4月,润和公司完成了约定的上述工作,并将产品设计图和文字资料交给了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李锋召。后被告表示不愿再参与此项目。此后,润和公司与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博物馆合作,开发出《中华民族 盛世典藏》纪念币,由润和公司出资生产,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博物馆监制。同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使用从原告处拿走的设计方案和文案资料制作出了纪念币,并配发了文字解说。该纪念币的图案和文字解说均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文字解说,停止销售纪念币,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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