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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诉北京金中恒科技发展有
www.110.com 2010-07-19 16:18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海民初字第9207号


    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李朋义,社长。

    委托代理人刘旭东,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伟,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中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22号上地科技综合楼B座7层7002室。

    法定代表人秦亚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全保,男,汉族,1968年10月31日出生,北京金中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宣武区牛街西里2区9号楼410室。

    委托代理人钱剑敏,女,汉族,1977年10月9日出生,北京金中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马莲洼南园小区22号楼2单元601室。

    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以下简称“外研社”)诉被告北京金中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中恒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外研社委托代理人刘旭东、刘伟,被告金中恒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全保、钱剑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外研社诉称:《新标准英语》是原告与英国麦克米伦出版公司合作策划,原告出版的专为中国学生量身打造的一套小、初、高“一条龙”系列英语教材,原告享有本系列英语教材的著作权。2004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将《新标准英语》一年级起点第1-10册、一年级起点6-7册课堂活动等26本教材上传到自己的网站上,向其P7000型外语王数码学习机用户提供下载服务。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在其网站上使用上述26本《新标准英语》教材,已经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影响了原告所出版的《新标准英语》教材的发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2、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3、承担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1 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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