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一中民终字第34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街道复兴路61号嵘辰写字楼A座2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东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储备,北京市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滕仁林,北京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德,男,汉族,1956年3月17日出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集体宿舍。
委托代理人周林,男,汉族,1958年9月22日出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住北京市东城区北沙滩北街15号。
委托代理人徐家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书生公司)因其与李明德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04年12月20日作出的(2004)海民初字第12507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3月2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书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东临及其委托代理人储备、滕仁林,被上诉人李明德的委托代理人周林、徐家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李明德作为本案所涉作品的署名作者,依法享有上述作品的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含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或网络传播其作品,均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害,除非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李明德提交的(2004)京二证字第09065号公证书(简称第09065号公证书)和(2004)京二证字第09069号公证书(简称09069号公证书)在记载保全过程中,输入的网址www.21media.com与书生公司开办的书生之家网站的网址 www.21dmedia.com相差一个字母“d”,但公证机关对此进行了补正,明确所输入的网址为www.21dmedia.com。虽然在公证书中实时打印的页面上端阅读器栏显示为烟台市图书馆专用,但书生公司为包括烟台图书馆在内的图书馆提供服务,也承认其依据用户要求将作品数字化,并存储在本公司的数据库内。可见,公证书的内容与书生公司的经营具有关联性。书生公司对公证书提出异议,但无相反证据证明,故法院确认在书生之家网站上可以检索到第09065号和第09069号公证书中所列的《“特别301条款”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及含有李明德撰写内容的《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知识产权文丛》(第二卷)、《知识产权文丛》(第三卷)并全文浏览的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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