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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徐家力侵犯著作权
www.110.com 2010-07-19 16:18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一中民终字第34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街道复兴路61号嵘辰写字楼A座二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东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储备,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滕仁林,北京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家力,男,汉族,1960年6月11日出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特聘教授,住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34号5403室。
 
    委托代理人周林,男,汉族,1958年9月22日出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住北京市东城区北沙滩北街15号。

    上诉人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书生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04年12月20日作出的(2004)海民初字第12506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3月2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书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东临及其委托代理人储备、滕仁林,被上诉人徐家力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我国著作权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中华民国律师制度史》、《律师实务》均注明徐家力著或主编,故其依法享有上述作品的著作权。《期货交易法律理论与实务》一书虽有徐家力的署名,但该书前言中已注明“本书版权归北京市律师协会所有”,故对徐家力就此书提出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含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或网络传播其作品,均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害,除非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徐家力提交的(2004)京二证字第09071(简称09071号公证书)在记载保全过程中,输入的网址www.21media.com与书生公司开办的书生之家网站的网址 www.21dmedia.com相差一个字母“d”,但公证机关对此进行了补正,明确所输入的网址为www.21dmedia.com。书生公司对公证书提出异议,但无相反证据证明,故法院确认在书生之家网站上可以检索到第09071号公证书中所列的《中华民国律师制度史》、《律师实务》并全文浏览的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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