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一中民初字第11018号
原告北京艾维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书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茂伦,北京市金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3号永昌商务中心c01室。
法定代表人王雷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惠芳,女,汉族,1975年11月27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惠忠庵1号。
委托代理人杨燕琳,女,汉族,1972年9月16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小单位海淀司法局。
原告北京艾维通信有限公司(简称艾维通信公司)诉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雷霆万钧公司)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维通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茂伦,被告雷霆万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惠芳、杨燕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艾维通信公司诉称:walkman777系billwang网的会员,其真名为李鸿鹏。该会员明确授权原告对其所有上载到billwang.net的作品享有专有排他使用权。2003年5月,walkman777在该网的视觉传达区的论坛上发表一幅名为“ck内衣户外广告”的图片,并同时声明:该图片“纯属于个人作业,未经同意,不得胡乱转载”。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其经营的tom网站上擅自转载了该图片,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在互联网上登载作品,是一种互联网出版行为,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故请求法庭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图片及相关内容;2、在tom网首页发布道歉声明,消除影响;3、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4、承担原告因调查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728元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在庭审中,原告变更第4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3万元、公证费5000元、邮寄费12元、证人出庭费2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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