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维通信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4)
www.110.com 2010-07-19 16:18
四、关于损害赔偿问题。
原告请求赔偿10万元,但没有提供实际损失的证据,也没有提供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的证据,在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本院根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参考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予以酌定。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亦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网站上转载原告享有专有使用权的涉案照片,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在网络上使用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对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使用原告北京艾维通信有限公司享有专有使用权的“CK内衣户外广告”的图片。
二、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北京艾维通信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00元,因调查取证的合理支出1800元,律师费500元,共计35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艾维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56元,由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80元,原告北京艾维通信有限公司负担1276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4256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7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勇
代理审判员 李燕蓉
人民陪审员 徐媛媛
二 O O 四 年 三 月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江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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