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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海科技公司域名确权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19 16:18

  北京信海科技发展公司诉蒋群计算机网络域名确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3)一中民初字第13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一中民初字第1329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信海科技发展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6号(新世纪写字楼1858号)。

  法定代表人卢明明,财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晖,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4楼3门341号。

  委托代理人王新民,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蒋群,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西南14楼4单元201号。

  委托代理人胡钢,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3年2月25日受理原告北京信海科技发展公司(简称信海公司)诉被告蒋群计算机网络域名确权纠纷一案,被告蒋群于2003年3月26日就本案提出反诉,本院于2003年4月17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开庭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信海公司以欲通过和解方式解决双方争议为由,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对反诉进行了审理。反诉原告蒋群及其委托代理人胡钢,反诉被告信海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晖、王新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反诉原告蒋群诉称:1998年12月25日,反诉原告蒋群与李威共同以李威名义注册了chinadns.com和chinadns.net两个域名,其后,蒋群和李威分别支付了两域名的各期年度注册费。此时,反诉被告信海公司未开展任何与域名相关的业务。在蒋群与李威在信海公司工作期间,两域名一直由信海公司使用。蒋群和李威多次向信海公司要求支付使用费,但均被信海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支付。2003年1月,两域名的注册人变更为蒋群,但未改变两域名为蒋群、李威共有的状态。而信海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使蒋群和李威失去对两域名的使用控制权,并至今一直非法使用该两域名,长期取得不当利益。信海公司根本不具有与chinadns.com和chinadns.net有关的任何合法排他性权利,故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反诉原告蒋群为chinadns.com和chinadns.net域名的所有人;2、反诉被告信海公司立即停止对chinadns.com和chinadns.net域名非法使用的侵权行为;3、反诉被告信海公司向反诉原告蒋群支付使用费100万元;4、反诉被告信海公司在《计算机世界》、《北京青年报》上公开向反诉原告蒋群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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