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问题初探
www.110.com 2010-07-19 16:19
人类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个人和家庭拥有电脑,IT企业如雨后春笋不断增多,传统行业也日益认识到利用互联网拓展业务的重要性。从全球范围来看,上网人数呈几何级数增长;在中国,互联网更是迅猛发展,据国际电信联盟的统计报告,二零零零年底,中国计算机的社会拥有量为每千人20台,中国上网人数2250万,联网计算机892万台。中国已经成为继美国和日本之后的第三大互联网用户国。一种新的经济模式-电子商务应运而生。虽然它仍然处于萌芽阶段,但企业电子商务的前景看好,由于其打破时间与地域的限制、方便迅捷的特点而成为国际商务的手段,并且为国内各行各业创造着巨大的利润。我国目前有电子商务网站1500多家,涉及的行业有金融、民航、铁路、IT、家电、旅游、食品、玩具、汽车、书刊等等。2000年,我国的上网交易额为771.6亿人民币 .
因这种商务手段是在网络上进行的,网络这种媒介的特殊性而产生了许多传统纸面商务中从未遇到的问题,这些问题为全球的法律工作者提出了新的课题,也成为法律实务中倍受青睐的前沿课题。不从法律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将阻碍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本人由于承办了中国首例网上拍卖案件而对相关法律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现就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电子商务的定义
网络概念已经清晰地分为三类:一类是“为互联网做”,提供研发、硬件、软件;第二类是“做互联网”,即互联网服务业,为其他产业提供各种互联网应用服务、解决方案;第三类是“用互联网做”,包括各个传统产业和新兴行业用互联网做自己的业务 .电子商务既包含做互联网的一类,又包括用互联网做的一类。
电子商务是指以专用网和国际互联网络为基础平台而进行的商业事务 ,它包括商品交易、广告、提供服务、金融汇兑、市场信息服务、电信及其他与经营有关的活动。
二、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概览
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概括而言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一个电子商务的主体需要注意和解决的问题,如网站和个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是否超越经营范围,域名是否合法,登记的身份是否真实,网站是否存在保护用户隐私的制度,另一类是从事电子商务过程中注意的问题,电子契约的效力、交易的安全性、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等。
三、电子商务立法的必要性
(一) 世界各国的情况
从九十年代中期开始,世界各国都在制定新的法案,解决电子商务的法律地位,承认电子合同的效力、电子文件的证据力,这无疑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签名、交易认证制度有为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性提供了保障。
至少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制定并颁布了电子商务法。联合国从1985年开始,制定了《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的报告》、《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统一电子签名规则》等;1997年,马来西亚、意大利颁布了《数字签名法》,韩国制定了《电子商务基本法》;1998年,新加坡颁布《电子交易法》、印度颁布《电子商务支持法》;美国尤他州1995年就颁布了《数字签名法》,这是美国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规范的法律文件。 2000年6月,克林顿总统签署联邦统一制定的《电子签名法》,不但对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有重要意义,而且引起许多国家对电子商务立法的重视,客观上推动了更多国家加快电子商务立法的进程。
(二) 我国的状况
我国在没有电子商务法的情况下,电子商务已经蓬勃发展起来,并且有关的诉讼也初露端倪。因而,如何规范电子商务,将其纳入法制轨道,继而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成为当务之急。许多有识之士已经意识到制定电子商务法的必要性。据报道,新千年的第一次全国人代会上,代表们已经提出要求制定电子商务法的议案。
因这种商务手段是在网络上进行的,网络这种媒介的特殊性而产生了许多传统纸面商务中从未遇到的问题,这些问题为全球的法律工作者提出了新的课题,也成为法律实务中倍受青睐的前沿课题。不从法律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将阻碍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本人由于承办了中国首例网上拍卖案件而对相关法律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现就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电子商务的定义
网络概念已经清晰地分为三类:一类是“为互联网做”,提供研发、硬件、软件;第二类是“做互联网”,即互联网服务业,为其他产业提供各种互联网应用服务、解决方案;第三类是“用互联网做”,包括各个传统产业和新兴行业用互联网做自己的业务 .电子商务既包含做互联网的一类,又包括用互联网做的一类。
电子商务是指以专用网和国际互联网络为基础平台而进行的商业事务 ,它包括商品交易、广告、提供服务、金融汇兑、市场信息服务、电信及其他与经营有关的活动。
二、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概览
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概括而言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一个电子商务的主体需要注意和解决的问题,如网站和个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是否超越经营范围,域名是否合法,登记的身份是否真实,网站是否存在保护用户隐私的制度,另一类是从事电子商务过程中注意的问题,电子契约的效力、交易的安全性、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等。
三、电子商务立法的必要性
(一) 世界各国的情况
从九十年代中期开始,世界各国都在制定新的法案,解决电子商务的法律地位,承认电子合同的效力、电子文件的证据力,这无疑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签名、交易认证制度有为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性提供了保障。
至少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制定并颁布了电子商务法。联合国从1985年开始,制定了《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的报告》、《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统一电子签名规则》等;1997年,马来西亚、意大利颁布了《数字签名法》,韩国制定了《电子商务基本法》;1998年,新加坡颁布《电子交易法》、印度颁布《电子商务支持法》;美国尤他州1995年就颁布了《数字签名法》,这是美国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规范的法律文件。 2000年6月,克林顿总统签署联邦统一制定的《电子签名法》,不但对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有重要意义,而且引起许多国家对电子商务立法的重视,客观上推动了更多国家加快电子商务立法的进程。
(二) 我国的状况
我国在没有电子商务法的情况下,电子商务已经蓬勃发展起来,并且有关的诉讼也初露端倪。因而,如何规范电子商务,将其纳入法制轨道,继而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成为当务之急。许多有识之士已经意识到制定电子商务法的必要性。据报道,新千年的第一次全国人代会上,代表们已经提出要求制定电子商务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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