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电子商务法 > 电子签名 > 电子签名法 >
法官认定短信属于《电子签名法》认可证据
www.110.com 2010-07-19 16:27

短信首次作证确认借款人

  本报讯 本报曾报道,因为1.1万元人民币,正在处朋友的杨先生和韩小姐翻脸闹上了法庭。为了证明韩小姐确实借款不还,杨先生向法庭出示了两人之间商量借款事由的多条短信。昨天下午,海淀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最终判决韩小姐偿还杨先生借款人民币1.1万元。据悉,这是手机短信第一次作为证据被采信。
 
  法院认为,杨先生提供的短信内容中载明的款项往来金额、时间,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体现的杨先生给韩小姐汇款的金额、时间相符,且短信中亦载明了韩小姐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两份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认定韩小姐向杨先生借款的事实。

  宣判后负责此案的张法官解释说,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短信即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短信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法院对短信息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后,可以认定短信内容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张蕾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